水電氣暖等公用事業是城市發展運行的重要基礎保障,一頭連著企業生存發展,一頭連著社會民生冷暖。國辦轉發市場監管總局等5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 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明確今年3月1日起取消一批收費項目,規范企業收費行為。為推動政策落地實施,市場監管總局部署全國開展專項治理,聚焦水電氣暖領域政策要求不予落實、落實政策“變通走樣”、沒有政策“自立名目”等突出問題,加大執法力度。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山東、貴州、新疆等地克服疫情帶來的困難,勇于擔當,集中精干力量完成檢查任務,查處的6起典型案例執法成效顯著、示范作用突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積極學習借鑒,進一步清理規范涉企收費。水電氣暖企業要加強自查,樹立紅線意識,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規范收費行為,不斷提高服務質量,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一、對政策要求不予落實
一些水電氣暖企業仍然收取明令取消的費用,影響用戶獲得感。
案例1:貴州省黔南州羅甸縣自來水有限責任公司違規收取計量裝置費用案
當事人2021年3月至6月,在政策明確規定“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的情況下,仍然違規收取供水計量裝置(水表)費用共計6778元。2018年1月1日以來,對部分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8用戶的水價按同期“非居民生活用水”類別水價執行,執行水價類別錯誤,共計多收取費用5.27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和未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11.88萬元。
案例2:黑龍江省漠河市華鵬供熱有限公司違規收取供熱入網費案
當事人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在未取得政府定價(省級定價權限)的情況下,向兩家新入網的供熱用戶收取供熱接口入網費,違規收取費用共計6.0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對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05萬元。
二、落實政策“變通走樣”
水電氣暖企業多屬城市公用事業,往往具有一定優勢地位,落實政策搞變通問題多發。一些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強買強賣,在用戶報裝過程中強制安裝設施、提供服務,借機收取高額不合理費用,用戶多敢怒不敢言,往往選擇“花錢買平安”。一些企業超過定價標準收取費用,用戶為滿足基本生產生活需求,別無選擇,只能“忍氣吞聲”。
案例3:內蒙古多倫諾爾給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強制安裝并收取不合理費用案
當事人在為用戶辦理水表計量裝置報裝手續時,在未事先公示告知安裝信息和作用的情況下,強制安裝鎖閉閥、止回閥并向用戶收取不合理費用,且鎖閉閥、止回閥均為企業管理所用。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以35元/個的價格安裝銷售鎖閉閥3384個,以35元/個的價格安裝銷售止回閥3101個,以50元/個的價格安裝銷售鎖閉閥212個,以50元/個的價格安裝銷售止回閥217個,共計銷售24.84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責令當事人退還全部多收價款8.39萬元,處以罰款12.58萬元。
案例4:新疆和田之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超標準收取燃氣初裝費案
當事人2012年開發建設和田之玉花園小區(屬高層住宅),2016年4月至2021年3月,在交房時按照3600元/戶的標準向購買人收取了天然氣初裝費,共向144戶收取天然氣初裝費合計51.84萬元。和田地區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和田地區天然氣入戶費標準的通知》(和發改物價〔2014〕44號)規定:高層住宅天然氣入戶費標準為2200元/戶。當事人的收費行為違反了該文件規定,每戶多收1400元,共計多收天然氣入戶費20.16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限期退還多收價款20.16萬元,處以罰款8萬元。
三、沒有政策“自立名目”亂收費
一些企業為規避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有關政策的風險,選擇自立名目收費,但其“名目”屬于原服務內容的組成部分,甚至部分“名目”并無實質性服務內容,亂收費行為廣受詬病。
案例5:山東省青島市北京中鐵第一太平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轉供電環節加收費用案
當事人作為物業服務單位,對青島市南區青島中心項目提供物業服務和轉供電服務,轉供電收費方式分別為:向商戶采用預付費、后付費的方式,自2019年11月以來,執行固定電價標準0.9203元/千瓦時(其中2020年部分時段執行該價格的95折)。因承擔了海邊建筑物亮化工程,向有關運維單位收取電費,自2019年11月以來,執行固定電價標準為1.7元/千瓦時。當事人上述收費標準均高于當地政策規定的轉供電價格,即當月平均價格/(1-12%最高損耗率),共計多收取轉供電電費47.84萬元。當事人已退還全部多收費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不執行政府定價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7.84萬元。
案例6:山西省晉城市恒光熱力有限公司自立項目加收取暖費用案
當事人2018-2019年、2019-2020年2個采暖期,高于政府定價,向社區居委會及周邊農村采暖用戶以“維護費”名義加價收取供熱費,每采暖期按建筑面積每平米應收13.2元,實際收取13.95元,按使用面積每平米應收17.6元,實際收取18.6元,多收價款共計97.85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構成了高于政府定價制定價格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97.8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