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2月29日,經省政府同意,陜西省市場監管局會同省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指導意見(陜市監發﹝2021﹞545號)》(以下簡稱《認定指導意見》),現就該《認定指導意見》說明如下。
一、出臺背景
在疫情防控期間,口罩等防疫物資和糧油肉蛋菜奶等居民生活必需品,與抗擊疫情和群眾生活關系最為密切,此類商品的價格波動群眾最為關心,市場反應也最為敏感,保持其市場價格秩序穩定十分重要。在疫情防控期間,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哄抬防疫物資、重要民生商品價格的違法行為始終零容忍,始終堅持露頭就打,通過堅決嚴格執法,切實有效地維護市場價格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
為便于陜西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更好領會《價格法》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精神,在陜西省疫情防控期間全面準確適用價格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厲打擊市場各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為基層一線價格執法檢查工作規范價格執法尺度,有必要就哄抬價格相關行為進行明確認定,供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參考和適用。
二、法律依據
《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分別規定了“經營者不得有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的要求。據此,市場監管總局《指導意見》第五條規定:經營者出現該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的情形,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為哄抬價格行為。市場監管總局《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總局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陜西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政府同意,聯合省發改委印發了該《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2021年12月29日)起執行。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明確了4種哄抬價格的情形:一是《價格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哄抬價格行為;二是商品進貨成本沒有變化,超過12月22日前實際進銷差價率的銷售行為;三是商品進貨成本發生變化,商品進銷差價率未與12月22日前保持一致并擴大的;四是12月22日前未發生實際銷售、或者22日前無法查證實際交易情況以及無原價參照的商品,進銷差價率超過35%對外銷售的行為。
《指導意見》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對以上哄抬價格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發揮震懾和警示作用,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穩定。
四、有關情況說明
(一)實施日期的確定原則。由于西安市政府實施加強疫情防控通告的執行時間是12月23日0時,故陜西省《認定指導意見》中將12月22日(含當日)確定為進銷差價率認定時間節點。
(二)進銷差價率的確定原則。根據去年疫情期間陜西省根據物資供應情況,并參照兄弟省市差價率標準,確定進銷差價率為35%。從當時執行情況來看,既保證了市場供應,又穩定了市場價格。因此,結合當前全省疫情防控的實際,我們繼續將進銷差價率確定為35%。
(三)《認定指導意見》還明確商品銷售單價低于1.5元的,一般不認定哄抬價格。
《認定指導意見》僅供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防疫物資以及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價格違法行為參考適用。 (供稿:陜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