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記者秦海峰) 2022年1月5日,記者從山西省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近期特邀請有關法律專家對校外培訓、房屋裝修、汽車銷售等行業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評審,現面向社會公布10條典型不公平格式條款及點評意見,提醒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一、加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排除其權利條款
條款內容:“為適應甲方教師教研、甲方整體安排等,甲方保留對課程時間、授課教師適當調整的權利。在學生和老師上課風格不匹配的情況下,甲方可以給乙方調整老師。”
點評:安排適合消費者的老師是培訓機構應當盡到的合同義務,在開展教學前,培訓機構應合理安排委派教師,確保教師能夠連續授課直至教學任務完畢;若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隨意更改授課教師會對教學質量產生消極影響。原則上甲方不應隨意調整授課教師,如需調整應當與消費者協商并達成一致。本條款中,培訓機構利用格式條款將自身應盡的義務變更為享有的權利,減輕了自身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二、強制交易條款
條款內容:“一次性交付費用所對應的課程周期原則上不低于100課次(150小時/課次)。”
點評:作為有償服務的培訓協議,消費者購買的課時的數量應當根據消費者的需求、培訓目的、培訓效果等因素與消費者具體協商確定,在保證培訓合同目的實現的前提下,對于具體數量消費者應當具有選擇權。本條款關于強制消費者一次購買不少于100課時的行為,屬于強制交易行為,同時也涉嫌小額消費歧視,屬于不公平交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另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8年8月26日《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2021年3月23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發布校外培訓風險提示,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一次性繳納超期高額費用,不要一次性繳納時間跨度超3個月或60課時的培訓費用。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關于加強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監管的通知》第四條 各地要推動培訓機構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規范自身收費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虛增培訓時長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虛假宣傳,價格欺詐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行為。
《關于規范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 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財務與資產管理的規定,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三、限制消費者合同解除權條款
條款內容:“本人完全了解課程的特點、方法和收費,完全明白并同意本合同所有條款和規定,自愿注冊成為學員,并因享受的學費優惠或贈送的獎品,所以本人承諾不退費。”
點評:享受學費優惠、接受贈送獎品與消費者要求退費并解除合同之間并無因果關系,解除合同的條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五種法定解除情形以及合同約定;且合同的解除權是雙方均具有的對等權利,上述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并且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將經營者的意愿體現為消費者承諾,給外界造成消費者如若退費便是不守承諾,妄圖站在法律及道德高地壓制消費者,但該條款限制了消費者主要權利,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四、附贈商品也應承擔“三包”義務條款
條款內容:某裝修公司《裝修協議》“活動期間簽約贈送的家具、家電等產品或服務,一律不再享受‘三包’服務。”
點評:贈品看似不需支付對價,但贈品也是商品,在商業活動中消費者必須先購買指定商品或承擔指定義務,才能享受贈品。所以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和附贈行為不可分割,經營者對付費商品和附贈商品應承擔相同售后義務。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五、免除、減輕經營者質量保證責任條款
條款內容:“保修期間屬于甲方購買材料由乙方施工的項目,如有因乙方施工造成質量問題,乙方負責保修期間的人工費用,材料由甲方負責。”
點評:在裝修過程中,因施工造成質量問題后,往往需要進行拆除部分或全部原裝修材料進行重新施工。消費者自購材料屬于其自身財產,因經營者施工質量不合格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失應由經營者一并承擔,該條款減輕了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六、規避經營者質量保證責任條款
條款內容:“如按買方要求或經買方許可后對合同標的車輛進行改裝或加裝精品,則該改裝或加裝部分的產品質量問題由買方自行承擔責任,賣方概不負責。”
點評:在汽車銷售行業中,4S店除了銷售汽車之外,還會銷售本品牌汽車的周邊產品或服務。但除了本品牌汽車之外,改裝或加裝的精品仍為賣方銷售的產品,經營者對于周邊產品或服務仍應當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質量保證責任。該條款免除了經營者的質量保證責任,屬不公平格式條款。
七、排除向經營者主張賠償責任條款
條款內容:“經國家授權的汽車檢驗機構鑒定,買方所購汽車確實存在設計、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財產損失,如賣方無過錯,買方有權向生產廠商主張賠償,賣方有積極協助的義務。”
點評: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對于不熟悉相關規定的消費者,該條款中經營者看似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出行動,但實質上經營者減輕了自身義務,對消費者做出了錯誤引導。倘若消費者依據本條約定向生產廠商維權,則會減少消費者維權渠道、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綜上,本條款減免了經營者責任,屬不公平格式合同條款。
相關條文:《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八、不當擴大解釋不可抗力范圍條款
條款內容:“因遭受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違約行為,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戰爭爆發、政府管制及辦證行為滯后、政府市政配套未到位、第三人破壞、高考期間停工或其他政府規定、施工單位工期延誤、施工期間停水停電等。出賣人在交房告知買受人據實予以延期交房”。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之規定,“不能預見”,應是根據現有的技術水平,一般對某事件發生沒有預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應是指當事人已經盡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種事件的發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上述條文涉及到的諸如辦證行為滯后、第三人破壞、高考停工、施工單位工期延誤、停水停電等因素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該條款利用了法律基于公平原則設立的不可抗力制度,對于不可抗力的含義進行了擴大解釋,免除了開發商應當承擔的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屬于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九、違反規定逃避合同義務條款
條款內容:出賣人針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及其所在樓宇、項目所做的廣告宣傳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售樓書、戶型冊、建筑規劃模型、戶型模型、報紙、廣播、電視廣告、網絡廣告、宣傳單等)僅供買受人購房時參考,均不視為要約之內容,出賣人不因上述廣告、宣傳資料而承擔任何義務,出賣人、買受人雙方所有的權利義務以本合同及補充協議的約定為準”。
點評:根據法律的規定,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的內容達到了具體明確的標準,承諾了對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和影響房屋價格的重大事項,則構成要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諾構成合同條款。如開發商宣傳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等內容,均可以作為要約內容,開發商如違反承諾和宣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格式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限制了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減輕了開發商應承擔的責任,屬于不公平格式條款。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十、手機安裝應用時過度索取權限條款
條款內容:在安裝APP的時候,通常手機會提醒用戶授予應用權限,否則就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限制性使用,常見的是“儲存權限,調用攝像頭麥克風,獲取手機識別碼,讀取電話,通訊錄,短信彩信,日程,地理位置等等”。
點評:通常而言,手機App或者運營商只能對一些必要的權限在征求用戶同意后獲取。但實際上許多App普遍存在過度索取應用權限的現象,比如視頻類App要求讀取運動數據、資訊類App要求開啟相機、麥克風錄音、訪問通訊錄權限等。2021年1月份,國家工信部組織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對用戶手機軟件進行檢查,發現有157款App因違規收集個人信息、App強制、頻繁、過度索取用戶權限。國家網信辦等四部門聯合發布規定,明確要求App不得因為用戶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用戶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務。根據《App違法違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認定方法》的通知,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或打開非必要權限,拒絕提供業務功能屬于“違反必要原則,手機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用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個人信息或打開可收集個人信息的權限,或頻繁征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屬于“未經用戶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均屬于違法違規收集個人信息。
相關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一條 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一)取得個人的同意;(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