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價格欺詐行為。
誤導性標價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價格產生誤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說法。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經營條件,準確記錄所銷售商品、收購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價格,并保存完整的價格資料,不得弄虛作假。
價格欺詐行為主要有下面三種表現形式:
(1)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是指經營者惡意使用兩套價格,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行為。比如消費者在超市買東西時,出門結算后發現一種或幾種商品價格比貨架上商品標價簽所標示的價格高,或者在餐廳吃完飯后結算時單價與餐前提供菜單上的標價不一致,或者經營者使用另一個價高的菜單進行結算。
(2)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是指經營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降價前(七日內)交易票據的,其所標原價為虛構價格。比如,經營者在一個虛構的銷售過的價格基礎上降價或打折,虛假降價,謊稱降價而實際上沒有降價或者還提高價格的行為等。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行為。最常見的是經營者利用誤導性的計量單位來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行為。比如,某商品最小包裝為一件1500克,而經營者標示的是500克的價格,故意不標計量單位或模糊標示,消費者結算后才發現一件是標示價格的3倍。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