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串通漲價行為是指經營者之間有口頭上、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共同漲價的意思表示,最終達成一致的行為。這里所說的串通并達成一致,有別于反壟斷法里講的經營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這里的串通主體不考慮經營者的經營規模、市場占有率和影響力,是指疫情防控期間向疫情防控區域銷售疫情防控物資、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實體店和網絡經營者。達成一致包括漲價到什么價位、統一固定一個價格或者統一設定一個最低價格對外銷售等。在疫情防控期間串通達成一種商品或多種商品價格都屬于串通行為。疫情防控期間消費者購買疫情防控物資、糧油等基本民生商品的選擇范圍有限,經營者在小范圍內、封閉的區域或線上購物平臺等串通漲價,容易達成不法目的,必然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市場監管部門必須堅決嚴厲打擊。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