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布漲價信息。
(1)散布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2)散布的信息雖不屬于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3)散布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4)散布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散布”行為與“捏造”行為一樣,都應當是經營者的自身行為。比如,社區內一家小藥店在店內張貼了一張屬于捏造的漲價信息的小紙條,并將其拍下來廣泛散布到網絡上,可認定該小藥店既構成捏造漲價信息行為,也構成散布漲價信息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存在以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依據相關價格法律法規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