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場監管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川市監發〔2021〕91號
各市(州)市場監管局、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大數據管理局:
現將《四川省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教育廳 四川省大數據中心
2021年12月9日
?四川省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強化學校食品安全風險控制,規范學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推動學校食品安全信用聯合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四川省中小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四川省范圍內的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是指為四川省范圍內實施學歷教育的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提供食品和服務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包括學校食堂承包經營者、集中用餐校外配送單位、學校食堂食品及食品原材料供應者以及校園內其他食品經營者等市場主體(學校自辦食堂除外),按照本辦法接受信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的信用信息是指,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從事與學校食品安全有關的經濟和管理活動中產生的與信用有關的記錄,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定需要記錄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主體基本信息:包括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許可證信息、許可證換發及變更情況、法人和質量安全負責人情況、產品品種、執行標準、停產情況以及委托加工等信息。
(二)監督管理信息:包括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及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信息;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以及不合格產品或問題產品處理情況等抽檢監測信息;違法類型、違法內容以及查處結果等違法行為查處信息;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及處置信息;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食品安全的信息。
(三)社會監督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舉報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行業組織或其他社會組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媒體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調查核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信息,履行食品安全信用承諾信息。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將涉及學校食品安全的信用信息,及時、準確、全面歸集共享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四川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做虛假信用承諾或違反信用承諾的,學校負責在相關信用管理平臺錄入與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狀況有關信息。
信用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共享、誰負責”原則進行管理。
第五條 市場監管、教育行政主管、學校行業主管、發展改革、大數據管理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協調配合機制,及時掌握、動態跟蹤學校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工作進展和解決相關問題。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牽頭制定學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錄清單、信用檔案標準、信用風險評價指標和模型、信用風險評價實施辦法,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信用評級,并對學校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牽頭相關部門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學校落實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對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信用管理,指導學校錄入,審核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基礎信息,加強學校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與工作考核,依照管理職責分工共享學校日常管理相關信息。
發展改革部門參與學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協調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推進學校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有關工作。
省大數據中心依托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歸集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的學校食品安全相關信用數據,與有關部門、單位共享信息,依法在信用中國(四川)網站公示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信用信息情況,為開展信用評價和聯合獎懲提供技術支撐。
第七條 學校與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者所簽合同,應當明確食品安全責任,學校應監督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在食品食材和服務招標采購活動中,不得向嚴重失信,且未恢復信用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材、服務或發包食堂經營或委托其生產。
第八條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提供有關商品或服務時就經營資質、食品食材和服務質量以及食品生產經營管理流程等作出食品安全信用承諾。
第九條 有關監管部門可以根據其承諾的內容實行失信約束,符合《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主管部門將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并將有關結果通過四川省社會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公示;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托學校食品安全聯合信用數據庫,按照信用等級劃分標準,對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信用分級評價。
學校食品安全信用評價等級以1年為一個信用評定周期,信用等級分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和嚴重失信四個等級。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學校食品安全進行大數據監測,以便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通過省大數據中心將風險大數據分析結果推送給相關部門。
第十二條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評定周期內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應當評定為守信級別:
(一)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均為符合的;
(二)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檢結果均為符合的;
(三)未因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責令整改、撤銷行政許可等違法行為處理的;
(四)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并由監管部門作出結論性意見的。
第十三條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評定周期內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應當評定為基本守信級別:
(一)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少于兩次(含)的;
(二)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檢結果不符合次數少于兩次(含)的;
(三)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就其違法行為作出結論性意見次數少于兩次(含),且其處罰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
(四)因受到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受到監管部門責任約談不超過兩次的。
第十四條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評定周期內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評定為失信級別:
(一)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開展日常監督檢查,檢查結果不符合次數兩次以上的;
(二)監管部門對監管對象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檢結果不符合次數兩次以上的;
(三)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次數超過兩次,但其處罰不屬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的;
(四)作出虛假信用承諾或嚴重違反信用承諾的;
(五)因受到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經查證屬實,受到監管部門責任約談超過兩次的。
第十五條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評定周期內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評定為嚴重失信級別。
前款所稱較重行政處罰包括:
(一)依照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從重處罰原則處以罰款;
(二)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營業執照;
(三)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較重行政處罰。
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認定程序,依照《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開展。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信用修復和失信移除機制,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本辦法被評定為失信的,可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違法違規情況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新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實現信用修復。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評定結果公示之日起滿1年,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提前移出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受理、核實并決定是否將其移出失信名單,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施相應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屆滿的,不得提前移出。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程序實施信用修復。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信用評級異議申訴機制,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信用評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對評定為守信等級的監管對象,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支持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長效保護和激勵機制,適當減少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頻次。
第十九條 對評定為基本守信等級的監管對象,在堅持自律和監管相結合原則下,監管部門按日常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評定為失信等級的監管對象,在堅持重點監管原則下,監管部門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次;
(二)適度增加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批次和頻次;
(三)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責任約談或者突擊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評定為嚴重失信等級的監管對象,在堅持主要監管原則下,監管部門可對其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提高日常監督檢查和飛行檢查頻次;
(二)限制其參與任何與學校食品有關采購的活動;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學校行業主管部門等不得授予表彰獎勵、榮譽稱號;
(五)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被評定為嚴重失信等級的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控股股東或主要投資人、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依法進行信用懲戒,學校不得向其投資設立或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食材、服務或發包食堂經營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積極探索行業協會、資信評估機構等社會組織參與學校食品安全信用評級工作,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測等方面開展合作,監督檢查部門可以采信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檢查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食品相關信用信息應該及時通過國家、省相關信用平臺進行共享。
信息共享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未按規定及時共享信用信息的,給予教育、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處理。
學校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及時共享信用信息的,由相關部門及時責令改正;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本辦法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