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推進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結合“誰執法誰普法”工作要求,1月11日,在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的指導下,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佛山舉辦第二期廣東省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大講堂活動。
本次大講堂活動采用線下線上同步進行。在講堂上,省市場監管局新聞發言人發布了12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指導性案例。執法人員從案件基本事實、法律適用、處罰結果、警示意義等多方面,分別對廣州市錢大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價格違法案等12個典型案例進行了深入講解。案例類型涵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市場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不正當有獎銷售、侵犯商業秘密和網絡新型不正當競爭等六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示范性。省法院知識產權庭三級高級法官肖少楊、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凱、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仲春等專家學者對上述案件進行了點評,充分肯定案件在調查取證、定性處罰等方面的方式方法和顯著特點,展現了市場監管衛士的良好形象。
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充分肯定了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成果,充分肯定12個指導性案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要求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繼續堅定不移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積極發揮競爭政策的基礎性作用,全面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展現市場監管的執法權威,切實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營商環境,為全國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創造先進經驗。
省市場監管局分管局領導及相關處室負責同志,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管領導和價監競爭科負責同志,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省高新技術企業協會、省保健食品行業協會、省直銷行業協會、廣州市黃埔區知識產權保護企業協會以及部分企業代表參加了現場活動。南方+同步進行了直播。
廣東省市場監管部門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指導性案例(第一批)
廣州市錢大媽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價格違法案
基本案情:經查,當事人通過微信登記了“錢大媽精選商城”小程序,該小程序可以提供商品線上交易服務。小程序提供的商品交易依托錢大媽集團的供應鏈、線下渠道,共同完成商品交易過程。根據現場檢查,發現“錢大媽精選商城”平臺展示的商品價格信息、促銷信息、商品銷量信息存在多個違法行為。當事人在商城上架銷售的商品“廣墾花生油5L/桶”,展示價格信息為“¥89.9¥158”;“德國康巴赫304不銹鋼蜂窩炒鍋”,展示價格信息為“¥199¥499”。還有多個商品標有劃線價,平臺未在商品頁面標明劃線價的含義。經查詢后臺銷售數據,商品均未以上述劃線價格銷售過。當事人在商品銷售頁面中顯示的劃線價,容易讓消費者以為是商品原價,劃線價與實際銷售價的對比,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商品價格有較大的優惠幅度,而最終促成交易。當事人在商城上架銷售的商品“鮮魷魚(盒)”標識有“限時8.7折”,展示價格信息為“¥13.79¥15.85”,商品“進口無籽紅提240g±20g”標識有“限時8.5折”,展示價格信息為“¥10.12¥11.9”,上述商品頁面均未標明折價促銷期限,且未注明折價基準。當事人在商城中上架銷售的部分商品展示了已銷售數量,其中“進口加力果400g±40g/份”顯示已售54670件。經查,該商品所顯示的銷量數據并非真實銷量數據,在后臺中該銷量數據是虛擬銷量,而虛擬銷量是由真實銷量加上固定銷量組成,固定銷量可以人為修改。現場檢查時查詢后臺數據,“進口加力果400g±40g/份”的固定銷量設置為50895件,因此該商品真實銷量只有3775件。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對上架商品標注無依據的劃線價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在促銷活動中未標明折價促銷期限,未注明折價基準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通過后臺設置虛擬銷量的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0萬元。
指導意義:本案查明的三個違法行為,是生鮮電商容易觸犯的三種違法行為類型。本案清晰地展示了市場監管部門對價格標注和價格促銷中有關價格欺詐和不規范促銷行為的認定,并通過查明后臺數據信息,揭開了當事人展示虛假銷量數據的真實情況。執法機關對違法經營者及時恰當地進行了行政處罰,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其他經營者的警示教育。
深圳市智碩云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術手段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案
基本案情:經查,當事人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通過官網(www.weixinqunkong.com)、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臺,宣傳推廣適用于某短視頻軟件的“智碩云”群控管理系統,并就該系統對外進行招商合作,招募代理商,銷售牟利。該系統由電腦PC端“總控臺”和手機移動端某短視頻APP構成,通過電腦PC端向被控手機移動端某短視頻APP群發點擊指令的方式,同時對多個某短視頻APP虛假賬號進行批量登錄和群控操作,實現批量模擬刷視頻養號防封號功能、批量關注某短視頻APP大V視頻及粉絲、批量私信某短視頻APP粉絲、批量評論、自動批量發布作品等功能。
當事人宣傳推廣運營的“智碩云”群控管理系統實質上是利用投訴人公司構建的某短視頻APP生態系統市場成果,為自己或他人不正當謀取商業機會從而獲得競爭優勢,不僅嚴重干擾某短視頻平臺基于完播率、評論數、點贊數、分享數等若干指標的精準分發機制,而且制造了大量的虛假訪問、流量,妨礙、破壞了某短視頻平臺的評價體系和產品的生態環境,降低某短視頻平臺真實用戶對其的評價和粘性,進而影響該短視頻平臺的商譽,削弱投訴人的競爭優勢,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利用“智碩云”群控管理系統,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00萬元。
指導意義:本案是查處新類型、新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件,也是我省市場監管部門首次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兜底條款對違法行為進行認定處罰。執法機關做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對案件定性進行了充分的說理論證,該案的成功查處對全省各地查處同類型案件起到很好的示范指引作用。
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虛假用戶評價案
基本案情:經查,2020年10月13日至2021年5月17日期間,當事人利用山姆會員商店APP線上銷售商品,在“我的評價”中,當用戶未及時對真實交易的商品作出主動評價時,APP后臺系統則會自動默認五星好評,并將默認五星好評自動計算在好評率里進行展示,存在對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30萬元。
指導意義:“默認好評”并非真實用戶評價,虛假的好評率數據是對既有消費評價的曲解,并將對潛在消費者形成明顯的誤導,構成虛假宣傳。執法機關查明后臺數據的真實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此類行為定性處罰,既清楚地表明了市場監管部門對平臺數據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處理意見,又通過案件指導規范電商平臺的評價系統,起到“以案釋法”的良好示范效應。
邦贏(廣州)企業管理有限公司通過直播平臺進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經查,2021年7月4日、11日,當事人主播在為廣州某服裝商行等兩家公司直播帶貨活動中,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推廣文案,在直播帶貨中宣傳:“…我今天給你們上一個全場最大品牌,哦,它不算最大的,但也非常知名了…”,“…你們去任何地方買都沒有低于這個價的。”“…桑葚干含有豐富的花青素,花青素是自然界最牛的抗氧化劑…”等。在推廣桑葚干時,某主播還聲稱“…直接吃泡著喝都可以,吃完后你的這里那里(手勢指向腦子,心),包括背后那里(手勢指向腎),發動機越來越好,還有這里(手勢指向眼睛)都好,…”。上述宣傳內容,當事人無法提供依據和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40萬元。
指導意義:該案是對在直播營銷過程中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事后的監管處罰,是市場監管部門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有力舉措。該案的成功辦理為進一步加強網絡直播監管執法提供了可參考的做法。
汕頭市創眾視標科技有限公司、林某佳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汕頭市某機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權利人)向汕頭市市場監管局投訴其商業秘密受到侵犯,侵權人為汕頭市創眾視標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當事人),該公司股東三人及機械工程師林某佳均為投訴人的前員工。
執法機關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當事人的相關電子數據文件進行了取證。經對提取的電子數據文件分析,發現當事人的機械工程師林某佳使用的電腦硬盤內存放有標識權利人公司字樣的“七噴槍總成”、“九噴槍總成”設計圖紙共79頁。其中“九噴槍總成”有4張圖紙是林某佳將圖紙中的權利人公司改為“汕頭創眾視標”。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現場存放的中普(邯鄲)鋼鐵有限公司項目設備“龍門架鋼板標識機”上的九噴槍總成,及其他標識設備上的七噴槍總成進行拆卸、扣押。隨后將提取的電子證據及扣押的噴槍總成送廣東省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權利人的七噴槍總成和九噴槍總成設計圖紙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雙方全部設計圖紙具有同源性;產品具有關聯性。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權利人的七噴槍總成和九噴槍總成設計圖紙所包含的技術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具有商業價值,且權利人對該技術信息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所稱的商業秘密。當事人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三款所述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70萬元。當事人員工林某佳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述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法機關對林某佳處罰款38萬元。
2021年6月1日,權利人向執法機關提交第三方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評估顯示因當事人侵犯其商業秘密行為造成其銷售利潤損失價值為人民幣91.49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執法機關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指導意義:商業秘密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創新和長期發展至關重要。本案中當事人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披露、使用其在職期間所掌握的權利人的產品技術信息(設計圖紙),為當事人生產同類產品,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知其員工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仍獲取和使用該商業秘密,從而為自己獲得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執法機關及時開展調查處理,著力破解取證固證的難題,成功辦理了該案,并根據權利人的損失情況,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實現了行刑有效銜接,為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提供了范例。
張某等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0年9月,執法機關收到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的舉報,反映張某涉嫌非法獲取該公司商業秘密,接報后執法機關立即啟動調查。經查,張某原在權利人公司擔任主管職務,于2020年4月底離職后,教唆權利人的在職員工石某通過公司電子郵件向其提供11份文件,教唆權利人的在職員工謝某通過微信向其提供12份文件。據其供述,其獲取上述涉及文件的目的是用來學習,并非受新公司的指使,也未將所獲取的信息運用到新公司的工作中。張某未將獲得的文件向第三人披露、使用。
經查,執法機關認定:(一)張某通過權利人員工石某、謝某獲取的文件不為公眾所知悉。張某向石某索要的11份文件,均為權利人內部整理匯總,未向社會公開。張某向謝某索要的12份文件,均為權利人內部相關部門制作并不斷修訂產生的,未向社會公開。(二)上述信息具有商業價值。從石某處獲取的11份外協財務數據,內容包含外協廠名單、考核指標和考核數據和物料名稱、定額、單價、采購量等敏感信息;從謝某處獲取的12份文件,其中7份文件是權利人相關部門結合經營實踐、不斷修訂更新制作的內部管理文件,在樣機管理、模具管理、集中采購等業務領域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減少風險的作用,能為權利人帶來商業價值。(三)權利人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一是權利人與所有入職員工都簽訂了《保密協議》,張某、石某、謝某均負有保密義務;二是制定并公布了《信息安全組織運作及管控機制》等工作制度,明確規定了保密信息和保密要求;三是禁止員工攜帶私人電腦辦公,辦公電腦不能復制文件;四是涉及商業秘密的文件嚴格控制發送范圍;五是離職員工必須及時交還辦公電腦并接受檢查。綜上,張某教唆石某、謝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張某教唆他人違反保密義務,披露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二款的規定;石某、謝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張某處罰款6萬元,對石某處罰款3萬元,對謝某處罰款2萬元。
指導意義:本案是侵犯商業秘密的個人違法案件,執法機關處罰的三名當事人均為權利人的前員工和員工,都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查處的行為既有教唆行為、非法獲取行為,也有非法披露行為,案件的查處對企業在職和離職員工保守商業秘密起到了預警作用,同時該案的權利人通過建立比較完備的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為該案的成功處理奠定了基礎,也對企業增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意識和能力起到示范作用。執法機關抽絲剝繭的分析取證使該案成功查處,發揮了商業秘密行政保護快速、有力的作用,為全省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同類型案件提供了范例。
廣州市青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實施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1年1月13日,執法機關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場所外懸掛有廣州市青宮(番禺宮)招牌,店堂入口處擺放有廣州市青宮(番禺宮)春季寒假招生簡章、專業少兒時尚藝術培養基地等宣傳單張,印有廣州市青宮(番禺宮)字樣;擺放的“寒假班火熱報名中”“珠心算”等宣傳板畫上印有廣州市青宮(番禺宮)字樣。當事人微信公眾號名稱為“廣州市青宮”,以廣州市青宮(番禺宮)名義對外宣傳。
經查,廣州市青宮是廣州市青年文化宮具有高知名度的簡稱,廣州市青年文化宮是最早使用“廣州市青宮”等字樣進行宣傳的單位,“廣州市青宮”字樣的簡稱已與廣州市青年文化宮形成了公眾所認知的對應關系。當事人未經廣州市青年文化宮許可,登記企業名稱為“廣州市青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登記住所及微信公眾號使用“廣州市青宮(番禺宮)”對外宣傳招生,從事與廣州市青年文化宮相同領域的業務,引人誤認為其與廣州市青年文化宮存在特定聯系,造成混淆。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登記企業名稱為“廣州市青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使用“廣州市青宮(番禺宮)”對外招生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辦理名稱變更登記,處罰款59299.8元。
指導意義:利用企業名稱實施混淆行為,攀附他人的聲譽,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當事人利用企業名稱,并在與權利人相同的行業經營中采用引人誤解的標識標牌和宣傳語言,引人誤認為其與權利人存在特定聯系。該行為既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破壞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經營秩序,應該予以制止。辦案機關在接到投訴舉報后,及時開展調查處理,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并敦促其變更了企業名稱,消除混淆的后果,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佛山市德瑪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商業詆毀案
基本案情:經查,當事人在京東商城電商平臺開設名為“德瑪仕官方旗艦店”“德瑪仕廚房小電旗艦店”“德瑪仕拼購旗艦店”“德瑪仕消毒柜旗艦店”的店鋪,在天貓電商平臺開設名為“德瑪仕旗艦店”的店鋪,并使用“德式技術、德國品質、德國品牌”等字樣對其商品和店鋪進行整體宣傳。當事人雖然持有德國專利商標局注冊的商標使用權,但當事人不能證明其產品技術、質量與“德系”或“德國”存在直接聯系,當事人所銷售的產品全部在中國國內生產,也沒有產品出口到德國,其宣傳內容無法提供依據。
另查,當事人在其京東商城店鋪“德瑪仕官方旗艦店”消毒柜商品介紹頁面標注了“壓花鋁板淘汰款 鋁高溫容易揮發鋁離子 容易讓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語句進行宣傳。當事人在不能提供證據證明該描述具有科學依據前提下,向消費者傳播了鋁內膽消毒碗柜不安全不健康的誤導性信息,致使消費者對使用鋁內膽的消毒碗柜產品產生誤解,從而貶低這類產品的生產企業聲譽。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在產品宣傳中使用“徳式技術、德國品質、德國品牌”等字樣作整體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當事人在產品介紹頁面描述了“壓花鋁板淘汰款 鋁高溫容易揮發鋁離子 容易讓人衰老造成智力缺陷”語句進行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商業詆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0萬元。
指導意義:該案當事人利用“德式技術、德國品質、德國品牌”為其產品作宣傳,獲取競爭優勢,但實際未能提供證明依據,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行為。同時,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對其他同類產品進行貶損,損害了該類商品的商品聲譽以及生產該類產品的競爭對手的聲譽,屬于商業詆毀行為。虛假宣傳、商業詆毀都是用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辦案機構對當事人的兩種違法行為分別進行處罰,定性準確,處罰適當,達到了制止和懲戒違法行為的效果。
南京領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經查,當事人主要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注冊了“T3出行廣州”公眾號。當事人于2020年12月10日在“T3出行廣州”公眾號發布“60元打車福利”促銷活動信息,該促銷活動的標題及內容包括“60元打車福利”、“冬日里的60元大禮包”等信息,消費者可通過該文章中的二維碼識別掃描后,填寫手機號即可領取到打車優惠券。該打車福利實際為3張7折折扣券,每張折扣券最高可抵扣20元,但該文章中的內容信息并未提及優惠券的性質、數量及最高抵扣金額等信息,需要消費者掃描識別文章所附二維碼,填寫手機號領取后才顯示優惠券數量和信息。該優惠券實際為7折券,且最高抵扣金額為20元,如消費者領取后,只有通過三次打車消費,且三次打車消費金額合計達到200元,才能真正享受到60元的折扣優惠。如果消費者三次打車消費金額合計不足200元,實際則并未能享受到60元的折扣優惠,也與文章中的“60元打車福利”、“60元大禮包”等信息不符。因此該文章中所述的60元的優惠,是有消費次數、消費金額限制等前提,但卻未在文章中涉及該優惠券使用規則,需要消費者掃描識別二維碼跳轉到另一頁面,填寫手機號領取優惠券后才顯示優惠券類型及使用規則。根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在其注冊運營的“T3出行廣州”公眾號上發布領取優惠券文章的行為,屬于有獎銷售。當事人在該文章中,沒有明確優惠券的類型,數量及使用規則等信息,且該優惠券的使用規則所設置的消費次數、金額的前提,也使部分消費者最終未能獲得60元優惠,與文章中宣傳的“60元大禮包”等信息不符。消費者因閱讀到文章中的“60元大禮包”等宣傳信息而提供了手機號,領取了優惠券,對于最終因消費次數、金額達不到條件而未能獲得60元優惠的部分消費者,實際造成影響兌獎的結果。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發布的“60元打車福利”促銷活動信息,存在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5萬元。
指導意義:該案當事人發布有獎促銷活動信息,旨在獲取關注和流量,是常見的商業促銷手段,但其發布的有獎內容和實際兌獎情況不相符合,以其內容看消費者能免費獲得福利,但實際通過設置兌獎門檻,消費者要獲得優惠福利必須先經過數次消費,滿足一定的消費金額,這種以隱瞞關鍵信息開展的有獎銷售活動是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的不誠信經營行為,并影響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該案的處罰讓消費者對優惠派券的背后邏輯、行為定性有了新的認識,能與監管部門起到一個共管共治的效果。
深圳市快易典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23日,根據消費者的投訴舉報線索,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9月30日開展了“打卡全額返”促銷活動,并在微信公眾號發布了活動規則和兌獎條件(連續打卡365天可全額退款)。后當事人存在以下增加、變更規則的行為:(1)2020年5月21日當事人單方面修改了《打卡活動用戶協議》,增加了不利于用戶兌獎的條款。(2)2021年3月25日當事人開始按照擅自修改的協議,設置系統程序審核用戶兌獎資格,單方面將用戶跨年級學習、跨學段學習、上學期間打卡、上學期間學習等情形認定為虛假提供資料騙取退款,取消用戶兌獎資格。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促銷活動屬于《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當事人修改規則,增設條件,影響用戶兌獎的行為違反了《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40萬元。
指導意義:有獎銷售是經營者經常采用的促銷手段,但有獎銷售不能濫用,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有明確的規則和禁止的法律紅線。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中獎概率、兌獎條件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該案的經營者擅自改變兌獎規則,影響兌獎,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該類案件,有效規制有獎銷售行為,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佰領大數據服務(廣州)有限公司價格違法、虛假宣傳、傳銷案
基本案情:2021年5月19日,執法機關根據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交辦線索,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其“佰領優品”微信公眾號進行520促銷活動,商品以原價與現價作對比的方式進行促銷,商品標示的原價與促銷價相差達到10倍之多,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15款商品的原價銷售記錄;當事人在“佰領優品”公眾號上以撰寫推文和商品詳情頁圖文介紹的形式宣稱其銷售的食品、普通化妝品和日用品具有“恢復胰島功能”、“通絡舒暢,緩解酸痛”、“適用癌癥病人,幫助放化療后病人修復基因,提高免疫力”等治療功效,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宣傳用語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利用佰領優品平臺銷售化妝品、日用品和食品的過程中,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購買一定金額商品獲得分紅返利的會員資格,通過會員推薦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消費金額為依據來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及構成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和《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對當事人從事價格欺詐、虛假宣傳和傳銷的違法行為作出總計罰沒865060元的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本案是一起借助網絡平臺實施的多類型違法行為案件,當事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吸引更多的會員加入,使用了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多種欺騙手段,同時實施團隊計酬行為不斷發展下線。本案的順利辦結依法打擊了借助電商平臺實施的新型傳銷行為,及時阻斷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蔓延,有效地凈化了網絡市場秩序,對提高大眾的風險防范意識,識破欺詐、傳銷陷阱具有指導意義。
惠州市銀河系實業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經查,當事人委托某建筑公司建設“大中華幸福城”樓盤第4棟,并委托該公司在第4棟2202號房內搭建并裝飾樣板房(E戶型,107m2),初始搭建情況為樣板房含報建核準的3房2廳2衛結構,卻在入戶左側實墻開設房門,并在房門外的采光井空間加建樓板并加設欄桿,形成1個6m2入戶花園,共同構成4房2廳2衛的房屋結構展示效果。該樣板房于2019年2月建好開始陸續對外開放,到2019年6月底才由裝飾公司拆除入戶花園。當事人通過在樣板房入戶左側實墻外的采光井空間加建樓板并加設欄桿,形成1個6m2入戶花園,構成4房2廳2衛房屋結構的行為,與實際建設交付的3房2廳2衛房屋結構差一個房間,該行為對消費者的參觀購買產生重大誤導。后經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核實,“大中華幸福城”樓盤4棟、5棟存在未經批準擅自在其房屋外的采光井加建樓板的違規裝修行為。當事人以樣板房的宣傳方式宣傳其所預售的商品房,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屬于對其商品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理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機關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40萬元。
指導意義:該案查處的是房地產企業虛假宣傳“N+1”戶型的行為,極具典型性,當事人通過樣板間的裝修進行不實推介,對消費者的迷惑誤導非常明顯。利用樣板間進行商品推薦,是一種宣傳方式,必須誠實守信,給予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不得迷惑誤導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房地產企業利用樣板間實施的虛假宣傳行為,維護了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和房產交易的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對規范該行業經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通訊員 粵市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