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月24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公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六期)》。在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新城轄區2家經營單位。
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DC21330900300535809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海宇道111號(新城凱虹廣場內L3-20)的舟山市新城里島自然烤魚餐廳使用的牛蛙,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
經查明,2021年11月29日,本局在對當事人檢查中發現存在以下違法事實: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已于進貨前查驗供貨方《營業執照》,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陳述進貨來源,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本局經集體討論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DC21330900300535693、DC21330900300535694的芹菜、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宇道111號(新城凱虹廣場內L2-01)的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廳經營的芹菜,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牛蛙中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1年12月2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舟市監新檢告〔2021〕256號),告知其復檢權利,并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與抽檢同一批次的芹菜、牛蛙。經查明,當事人采購并使用毒死蜱含量超標的芹菜和含有呋喃唑酮代謝物的牛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屬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在進貨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同時,積極配合調查,在規定時間內接受詢問,并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且本案貨值金額較少,未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經本局集體討論,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采購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