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確保行政處罰的合法、適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行政處罰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青海省市場監管局結合實際制定出臺了《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辦法》體現了四個特點:
一是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彰顯了執法的溫度,更好服務于營商環境建設。為將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精神實質貫徹落實到具體執法實踐中,《辦法》進一步細化規定了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18項具體情形。明確規定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對當事人實施必要的行政指導,規范其生產經營行為,凸顯了行政處罰的教育規范引導作用,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營商環境建設。
二是堅持服務經濟發展大局的總體要求,緊密結合青海實際,凸顯地方特色。針對青海省經濟欠發達,特別是農牧區經濟發展程度較低的實際,將減輕處罰的下限由原來的50%調整為20%,體現了嚴格執法與保障民生并重。同時,根據疫情后“六穩”“六保”部署要求,將“因特殊時期復工復產需要,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后果,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納入從輕減輕的裁量范圍,積極發揮行政執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法治保障作用。
三是堅持嚴格執法的工作原則,防止隨意執法,強化了行政處罰裁量過程中的程序控制。設計了減輕處罰需由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制度。強化從輕減輕處罰的證據證明及說理支撐,要求辦案機構在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收集對當事人不予處罰、從輕減輕處罰及從重處罰的相關證據,對沒有相關證據支撐和進行說理的,法制機構在案件審核時將“一票否決”。強化法制審查力度,細化法制機構退卷的具體情形,從而防止執法人員隨意實施自由裁量權、同案不同罰及辦人情案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發生。
四是堅持制度設計管用實用,促進統一執法,更具實操性。統一了“責令改正”的期限,一般為30日。統一了減輕處罰罰款數額的下限規定,即減輕行政處罰的罰款幅度原則上不得低于法定處罰幅度下限數額的20%。進一步明確了實踐操作中適用法律法規的難點,提升基層執法人員實務操作能力。給予市州局一定的裁量基準權限,明確在省局規定的從輕減輕幅度范圍內可制定本地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細化裁量階次,充分調動各地的積極性,更具靈活性。
《辦法》還構建了行政案例指導制度、層級監督制度、聽取公職律師法律顧問法制員意見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配套制度,并編制了《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處罰事項清單》和《青海省市場監管領域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處罰事項清單》,涉及無照經營、登記注冊、電子商務、直銷監管、食品安全、廣告監管、產品質量、不正當競爭等多個領域的117項事項,是全國梳理相關事項較多的省份之一。
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市場監管部門運用法治手段優化營商環境的一項積極舉措,《辦法》和清單的實施將進一步助力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促進營商環境再優化、再提升。(供稿:青海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