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強化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責任,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檢驗、使用管理責任單位(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相關單位)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和遏制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日前,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特種設備安全責任約談機制。
特種設備安全責任約談機制主要包括對天津市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情況的約談,以及對特種設備相關單位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約談。本文中“約談”是指市市場監管委約見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或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力的特種設備相關單位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指出相關問題、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正確認識問題、分析原因、提升管理水平和能力、改進工作作風,切實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和管理責任的一種行政措施。根據約談事項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對有關負責人進行個別約談,也可以對多個負責人進行集體約談。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轄區實際,建立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責任約談機制。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可進行約談:
對上級機關或領導批示、交辦或布置的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或案件,未及時辦理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完成的;
行政區域或職責范圍內發生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或一年內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2次及以上的;
未及時發現和消除特種設備安全系統性、區域性隱患的;
處理行政區域或職責范圍內特種設備安全投訴舉報不當或不及時,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行政區域或職責范圍內發生較大以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響應緩慢、處置不力;以及未按規定及時上報,出現遲報、瞞報、漏報、誤報或擅自發布信息等情況,造成工作被動的;
其他應進行約談的情形。
特種設備相關單位出現下述情形之一的,可進行約談:
在各類執法檢查、日常巡查、監督檢驗、風險監測或證后監管過程中,連續出現同類問題的;
在監管過程中發現存在較大隱患,可能造成區域性、行業性風險的;
新聞媒體報道或群眾投訴舉報反映較為集中,社會反響較大的;
行政相對人存在違法違規事實,除對其進行依法處理外,有必要通過約談幫助其認清問題、查明原因、警示教育,防止同類問題再次發生的;
其他應進行約談的情形。
約談內容包括:
通報約談原由、目的等事項,指出被約談人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或隱患,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聽取被約談人對相關問題的認識和陳述,了解問題整改情況;
提出相關處理意見并要求限期整改;
其他需要約談的內容。
市市場監管委一般提前3個工作日以《約談通知書》形式通知被約談單位,告知約談事項、時間、地點和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緊急或特殊情況下,可直接電話通知被約談單位。被約談單位應按要求準時參加約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參加約談的,應提前告知市市場監管委并說明理由,經同意后重新確定約談時間。
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約談或拒絕接受約談、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或落實不到位的,市市場監管委將給予通報,并視情況抄送相關區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對約談中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特種設備相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約談或者未按要求落實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與此同時,應將存在的問題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涉及行政處罰的,對其違法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從重處罰。
(來源: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