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隨后國務院出臺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放松市場主體準入管制、嚴格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依法維護市場秩序等多項改革舉措,拉開了我國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9年多來,市場監管部門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著眼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優化完善準入退出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取得了積極成效。為鞏固和拓展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及時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范,2021年8月,國務院制定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國制定出臺的第一部統一規范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的行政法規,為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創業創新、維護市場秩序提供了法治保障。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認識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壯大各類市場主體。市場監管部門要維護好市場主體穩定發展環境,激發激活市場主體存量,做大做優市場主體增量,推動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一)深刻領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穩中求進服務市場主體健康發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微觀政策要持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政策取向非常鮮明。市場監管部門將深刻領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把握穩定市場活力和秩序的職能措施,密切關注市場主體的運行狀況和政策訴求,綜合運用紓困減負、激活增效的各種政策工具,更好支持和服務各類市場主體的健康發展。
(二)立足市場監管職能,致力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高標準市場體系基本建成”是“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之一。市場監管部門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推進市場準入退出便利化,夯實市場體系基礎性制度,推進綜合協同監管和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健全依法誠信的自律機制和監管機制,完善現代化市場監管,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制度完備、治理完善的高標準市場體系。
(三)馳而不息優化營商環境,培育壯大市場主體。黨的十八大以來,商事制度改革通過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理清“證”“照”功能關系、提升登記服務水平等一系列改革舉措,為市場主體松綁減負,形成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新局面。目前,我國登記在冊的市場主體由2012年的5500萬戶增加到1.5億多戶。蓬勃發展的市場主體,促進了超大規模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成為穩住經濟基本盤和穩定就業的中堅力量。
強化責任擔當,充分認識《條例》的重要性
進入新發展階段,市場監管部門圍繞放寬市場準入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隨著改革的持續深化,原有登記管理制度逐漸暴露出立法分散,登記規則、登記程序不統一等問題,亟需出臺一部統一的市場主體登記立法。在此背景之下,《條例》應運而生。
(一)依法推進改革,強化改革的法治保障。《條例》在商事制度改革實踐的基礎上,推動將商事制度試點的有效改革舉措及時上升為法規規范,這是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充分發揮法治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將法治保障貫穿到改革全過程的又一次生動實踐。
(二)總結改革經驗,鞏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條例》將商事制度改革中便捷市場準入、退出的改革舉措在全國范圍內推開,極大地降低了市場主體制度性交易成本。同時,進一步強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入了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強化登記監管信息的公示公開,增加了市場主體誠實守信義務的規定,為強化事中事后監管提供有力保障。
(三)堅持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完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基礎性制度。《條例》對現行分散的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系統整合,最大限度提煉、統一了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共同適用的制度規范,明確了登記原則、登記類別、登記事項、登記程序等共同規則,形成現代登記管理的基礎性制度。
以《條例》實施為契機,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市場監管部門將扎實推進《條例》貫徹落實工作,穩中求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著力培育壯大市場主體,有效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一)聚焦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持續優化營商環境。要加大“證照分離”改革推進力度,更好統籌“四扇門”改革措施,依托“兩張清單”聯動調整機制,加快構建簡約高效、公正透明、寬進嚴管的行業準營規則。要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優化普通注銷程序,全面推行市場主體簡易注銷程序,方便市場主體網上辦理注銷業務。大力扶持個體工商戶發展。
(二)統一市場主體登記,服務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統一規范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完善全國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網,加快推動實現全國登記注冊業務規范化標準化,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統一的登記服務。建立全國涉企電子證照庫,擴展電子證照應用場景,制定實施企業開辦國家標準,進一步提高企業開辦“一網通辦”“跨省通辦”水平。推進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三)實現智慧和信用賦能,著力提升市場監管綜合效能。聚焦發揮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基礎性作用,更好通過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完善信用信息歸集、公示、抽查、經營者異常名錄、年度報告、失信懲戒、信用修復、“雙隨機、一公開”等基礎制度,豐富完善信用承諾、重點監管事項清單等信用監管工具。
(四)全面保障《條例》實施,建設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抓好《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貫徹落實工作,建設更加成熟定型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推動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規范、可預期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體系,優化營商環境,為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促進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 蒲 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