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合肥市市場監管局發布《疫情防控期間網絡交易行為規范》。
全市網絡交易經營者和第三方合作單位:
為確保疫情防控期間全市網絡交易行為規范、有序,結合近期投訴舉報及輿情反映情況,現對網絡交易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絡、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和第三方合作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網絡交易行為提出如下規范要求:
一、嚴禁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和假冒偽劣、侵權商品。必須嚴格遵守產品質量、食品安全有關規定,不得以次充好。必須按照有關防疫要求對銷售的商品進行消殺、檢測、存儲、運輸,并采取措施保障物流運送期間商品(特別是生鮮食品)的安全和質量。
二、嚴禁借疫情防控之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必須準確清晰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等有關信息。對于另行收取打包費、配送費等服務性費用的,應當標示服務項目、價格及計價單位等信息,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嚴禁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網絡交易市場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四、嚴禁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誤導性展示、虛假營銷、虛構交易互動數據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五、嚴禁違背消費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六、嚴禁任意取消訂單、隨意更換商品,確保依法按約履行配送貨義務。確因臨時短缺、物流供應困難等原因造成不能按時交付、更換商品、取消訂單的,必須在發貨前及時告知消費者相關情況,并提供退單、退款、補差價等選擇。
七、嚴禁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八、嚴禁單純以差評考核方式扣減外賣送餐員勞動報酬,不得將“最嚴算法”作為對外賣送餐員的考核要求。要嚴格按照防疫要求組織外賣送餐員開展核酸檢測或抗原檢測,及時提供口罩、消毒水等防疫物資。
九、嚴禁外賣送餐員在為客戶代買、配送商品過程中,借機通過收取高額跑腿費、代購物資坐地起價的方式,哄抬價格。
十、嚴禁不全面、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地披露商品或服務信息。涉及臨期商品銷售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使用時限;涉及套餐類商品銷售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套餐商品的品種(品名)、數量、規格(重量、體積)等信息。其中,銷售主副食品套餐,要標明所含蔬菜、肉類、乳制品等品種、數量、規格(重量、體積)等與價格密切相關的具體明細信息;涉及盲盒類商品銷售的,要明確告知其中可能包含的品種,確保套餐、盲盒商品的銷售價格(除包裝、配送等非商品費用)不高于相關商品在同一渠道公開銷售的價格總和,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
(來源:合肥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