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按照《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的要求,產品的使用期限應如何標注?
A:《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產品使用期限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銷售包裝可視面標注,并以相應的引導語引出:
(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生產日期應當使用漢字或者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份、二位數月份和二位數日期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
(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裝盒的產品,在直接接觸內容物的包裝容器上標注使用期限時,除可以選擇上述方式標注外,還可以采用標注生產批號和開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銷售包裝內含有多個獨立包裝產品時,每個獨立包裝應當分別標注使用期限,銷售包裝可視面上的使用期限應當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標注;也可以分別標注單個獨立包裝產品的使用期限。(來源:哈爾濱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