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價格欺詐行為?
價格欺詐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經營者通過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實情況,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無論是否形成交易結果,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一)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的標價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2.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3.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4.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5.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6.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7.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8.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9.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二)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有償服務,采取下列價格手段之一的,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1.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2.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者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4.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5.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6.其他價格欺詐手段。
價格欺詐行為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常見的價格欺詐行為有哪些?
1.虛構原價
虛構原價: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
原價: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注意:(1)經營者對未銷售過的商品開展促銷活動,不得使用“原價”“原售價”“成交價”等類似概念,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在本經營場所已有成交記錄。(2)經營者開展連續促銷活動,首次促銷活動中的促銷讓利難以準確核算到單個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應當以首次促銷活動中單個商品的結算價格作為計算下次價格促銷活動時的原價。(3)滿減、打折、直降、優惠、買贈等價格促銷活動,均要在原價基礎上進行。
2.虛假優惠折價
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打折前價格或者通過實際成交價及折扣幅度計算出的打折前價格高于原價。
注意:打折促銷應在原價的基礎上打折,否則可能涉嫌構成價格欺詐。
3.未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含義或被比較價格虛假無依據
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屬于“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情形,涉嫌構成價格欺詐。
4.不履行價格承諾
價格承諾:指經營者以商業廣告、產品說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對商品價格作出的具體確定承諾。
經營者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涉嫌構成價格欺詐。
5.未真實明確標示饋贈物品或服務的價格
經營者采取饋贈物品或者服務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如果饋贈物品或者服務標示價格(或者價值)的,所標示的價格(或者價值)應當真實明確,否則屬于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涉嫌構成價格欺詐。
6.未明確標示有價贈券或積分的附加使用條件
經營者采取返還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等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有價贈券或者積分返利附加了使用條件,沒有在贈券或者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明確標示的,屬于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涉嫌構成價格欺詐。
7.其他常見價格欺詐行為
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活動時,還應該盡量避免出現先提價、后減免;謊稱降價、優惠;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交易;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等行為,這些行為都涉嫌構成價格欺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