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市場監管總局對《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修訂,形成草案。現作出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規定》實施以來,在制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激勵創新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的重要決策部署,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最新要求,有必要對原《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體系,健全競爭治理規則;進一步統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反壟斷工作;進一步為知識產權領域市場主體提供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行為指引,夯實公平競爭的法治基礎,更好促進競爭和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2021年9月以來,為做好《規定》修訂工作,市場監管總局充分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的工作要求,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關鍵,組織深入開展理論研究和調研,認真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廣泛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充分借鑒國外立法執法經驗,扎實推進修訂工作,起草了《規定》(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定》共28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修改規章名稱。將規章名稱修改為“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
(二)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最新制度規定。準確把握和全面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規定,結合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實際,一是落實鼓勵創新的立法目的,將“激勵創新”修改為“鼓勵創新”(第一條)。增加“創新(研發)市場”的規定(第四條)。二是增加“經營者不得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組織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或者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規定(第五條)。三是強化法律責任,修改法律責任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
(三)健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制度規則。落實《反壟斷法》基本制度,正確處理與其他反壟斷規章、指南關系,一是明確知識產權領域壟斷行為包括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第三條)。二是細化知識產權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制度規則,增加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第六條),完善限定交易、搭售、附加不合理限制條件等行為認定規則(第八條至第十條)。三是增加涉及知識產權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和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具體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四)完善標準必要專利等重點領域反壟斷規則。積極回應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重點難點問題,完善細化制度規則,增強規定前瞻性、針對性、有效性,一是完善有關專利聯營的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第十四條)。二是明確標準制定和實施中的壟斷協議情形,完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三是增加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壟斷行為的規定(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