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反壟斷法(修正案)》,市場監管總局對《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形成了《經營者集中審查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加強基礎性制度供給的內在要求。《反壟斷法(修正案)》對進一步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提出較高要求,包括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增設經營者集中停鐘制度、完善未達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加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行為的法律責任等。《規定》作為配套規章,有必要通過修訂落實《反壟斷法(修正案)》相關要求,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二)適應經濟發展和市場運行規律的客觀需要。我國已成為擁有114萬億經濟總量、1.5億戶市場主體和14億消費者的超大規模市場,市場化程度和參與全球經濟全球化程度發生深刻變化,市場力量的競合關系和競爭程度深刻調整。加強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更好發揮事前預防功能,有效防止企業通過并購扭曲市場競爭結構,產生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將監管資源從制止壟斷向預防壟斷轉移,提高監管效能,防止因壟斷行為造成整體社會福利損失。
(三)促進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的必然要求。我國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實施以來,不斷致力于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在助力企業優化重組和經濟轉型升級、維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發揮作用。通過本次修訂,進一步規范和優化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和審查流程,提高執法質量和效率,減輕經營者負擔,持續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使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更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修訂的主要原則
(一)落實反壟斷法修訂精神。準確把握《反壟斷法》最新制度要求,重點圍繞《反壟斷法》關于完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相關要求和規定進行補充和細化,做好與上位法制度銜接。
(二)堅持問題導向。深入總結經營者集中審查經驗,針對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界定、實施集中的判斷等實踐中反映較多的問題做出回應,增強經營者集中規則體系透明度。
(三)堅持服務發展。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優化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流程,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細化停鐘制度,增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降低企業制度成本,營造公平、可預期的制度環境。
(四)堅持兼收并蓄。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比較研究其他司法轄區經驗做法,并借鑒其他司法轄區的立法執法最新動態,確保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三、開展的主要工作
按照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的要求,市場監管總局通過立法調研、理論研究、征求意見等方式,扎實推進修訂工作。
一是開展立法調研。全面梳理我國經營者集中審查實踐經驗,并加強對國外主要司法轄區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和執法案例新動向研究,提煉總結成熟經驗做法。
二是組織理論研究。委托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專家開展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制度優化研究,為修訂提供理論保障。
三是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廣泛征求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律師事務所和企業意見。
四、修訂的主要內容
現行《暫行規定》共65條,本次修訂共修改22條,增加12條,刪除1條,修訂后共76條。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六個方面:
(一)關于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停鐘制度。根據《反壟斷法(修正案)》相關規定,針對適用中止計算經營者集中審查期限的三種情形,制定了啟動條件、恢復條件和適用程序等細則。
(二)關于未達申報標準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和調查。根據《反壟斷法(修正案)》,經營者集中未達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規定》進一步明確,經營者按要求申報或不申報分別適用審查或調查程序的配套規定。
(三)關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一是進一步明確“實施集中”的概念。二是規定了第三方的配合調查義務。三是對于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市場監管總局決定采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狀態的,相關措施參照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
(四)關于實體標準和程序性規定。一是明確“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界定、上一會計年度等實體標準。二是將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的“立案”程序改為“正式受理”程序。
(五)關于提高審查質量和效率。一是提出健全經營者集中分類分級審查制度,加強對涉及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執法力度,定期評估審查效果。二是豐富附加限制性條件的種類,將數據剝離納入結構性條件,將保持獨立、修改平臺規則或者算法、不降低互操作性等納入行為性條件。
(六)關于法律責任。一是增加了申報代理人的法律責任,明確其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的違法責任,情節嚴重的,市場監管總局可以決定不受理其代理的申報。二是根據《反壟斷法(修正案)》提高了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和拒絕、阻礙執法情形的罰款額度。三是加強了受托人和剝離業務買方未按規定履行義務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