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障礙環境認證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推進實施無障礙環境認證,提升無障礙環境服務水平,健全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關愛服務體系和設施,根據《市場監管總局 中國殘聯關于推進無障礙環境認證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市監認證發〔2021〕79號),制定本方案。
一、組織保障
市場監管總局和中國殘聯共同組建由政府部門、科研機構、認證機構、檢測機構、標準化機構、用戶等相關方參與的無障礙環境認證技術委員會,協調解決認證制度建設和實施過程中的技術問題,為無障礙環境認證工作提供決策咨詢和技術支持。
二、認證實施
(一)無障礙環境認證目錄由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殘聯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共同確定并發布。認證規則由市場監管總局商中國殘聯后發布。
(二)從事無障礙環境認證的認證機構應當依法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認證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具備從事無障礙環境認證相應的技術能力。經市場監管總局征求中國殘聯意見后批準,方可從事無障礙環境認證。
無障礙環境認證機構可委托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開展與無障礙環境認證相關的檢測活動,并對依據有關檢測數據作出的認證結論負責。
三、認證標志
無障礙環境認證使用以下圖案作為認證標志(初稿)。
四、過程管理
(一)認證委托人可自愿向認證機構提出無障礙環境認證委托,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工作和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
(二)認證機構依據無障礙環境認證規則開展認證工作,并采取適當方式和頻次,對獲得認證的無障礙環境實施有效跟蹤檢查,以驗證其持續符合認證要求。
(三)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收費標準和認證證書有效、暫停、注銷或者撤銷的狀態等信息,接受社會的查詢和監督,并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無障礙環境認證實施情況及認證信息。
五、推廣應用
(一)中國殘聯、市場監管總局積極推動社會治理、行業管理、市場采購等領域廣泛采信無障礙環境認證結果。
(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殘聯協調推動本地無障礙環境認證及推廣應用工作。在民用機場、火車站、商業樓宇、旅游景區、文化體育場館、校園、衛生醫療機構,政務大廳等公共服務場所積極推行無障礙環境認證。推動將無障礙環境認證結果納入各類公共建筑質量評獎或考核。
六、監督管理
(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殘聯發揮各自職能對無障礙環境認證及采信應用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認證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罰,符合條件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并將行政處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涉企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及國家平臺依法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