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制定發布省級層面首個關于網絡直播營銷的指引——《上海市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合規指引》,旨在踐行服務型監管理念,引導企業落實主體責任,保障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促進市場繁榮和規范發展。
明確5類網絡直播主體責任內容
《指引》針對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存在的突破倫理底線、刷單炒信、虛假宣傳、銷售假冒偽劣、消費者維權難、“最低價協議”強制條款等突出問題,歸納梳理了現有網絡直播營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明確了直播營銷平臺、平臺內經營者、直播間運營者、主播、主播服務機構等市場經營主體在網絡直播營銷活動中的責任義務,為網絡直播主體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全方位指引。
直播營銷平臺應當制定并公開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規則,建立主播黑名單制度;
平臺內經營者應當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不得通過網絡直播銷售法律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服務;
直播間運營者應當強化對直播選品、直播賣點等環節的審核把關,不應要求其他經營者簽訂“最低價協議”或其他不合理排他性強制條款;
主播應當年滿16周歲,規范自身行為、著裝和用語,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應單方面作出超出法律法規規定的退款退貨承諾;
主播服務機構應當履行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和依法納稅等義務。
列明網絡直播營銷商品(服務)的10項負面清單
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商品和失效、變質的商品;
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商品或服務;
無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商品;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備案或者強制性認證而未取得的商品或服務;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
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商品或服務;
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商品或服務;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
處方藥、煙草制品(含電子煙)、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的商品和服務;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網上交易的其他商品和服務。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事先進行廣告發布審查的商品和服務,不適宜以網絡直播形式營銷。
《指引》引入了謹慎營銷的理念,指出“鮮活易腐等易因物流運輸原因品質受損的食品、非標準化的食用類農產品,需謹慎開展網絡直播營銷,避免引發消費爭議”。
《指引》專門對跨境商品營銷作出提示,明確要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經銷商品應在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范圍內,并以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履行相關提醒告知義務。
突出14個方面的合規要求
針對媒體聚焦、社會反映強烈的“突破基本倫理底線”問題,《指引》設定了“堅持正確導向”條款。呼吁守住網絡直播倫理底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指引》從禁止惡意營銷、確保公平競爭、不得虛假宣傳、規范廣告發布、規范促銷活動等14個方面提出行為合規要求。《指引》指出,直播營銷活動收取“坑位費”和傭金的,應當規范合理,不得虛構“全網最低價”“歷史最低價”作為直播賣點。
《指引》專門提出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要求開展直播營銷活動不得無依據隨意冠以“嬰幼兒專用”“兒童專用”等標識進行差別化宣傳和高價銷售,不得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含有色情、暴力、不良誘導內容的商品(服務)。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神醫”“神藥”等虛假醫療、藥品廣告,不得發布以投資養老、以房養老等名義非法集資或者變相非法集資的違法廣告。
《指引》對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最高法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就直播活動中的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保障、退貨機制、消費糾紛處置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等作出明確提示。鼓勵直播營銷平臺建立首問責任、先行賠付、在線糾紛解決等消費者權益爭議快速處置制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下一步,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宣傳和指導,督促在本市開展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經營者參照《指引》要求,壓實主體責任,建立相應的合規管理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網絡直播營銷經營活動。
(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