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李理 謝旺江)7月28日,重慶市璧山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日常檢查時,發現轄區某公司未在6月30日前報送2021年度年報,對其罰款2000元。這也是璧山區市場監管局首張市場主體因逾期未履行年報義務的罰單。
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市場主體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該公司經營者構成了未按時報送上一年度年報的違法行為。
8月1日,重慶市璧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條的規定,綜合考慮當前營商環境以及市場主體的類型、規模、違法情節等因素,對該公司經營者作出罰款人民幣貳仟元(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并現場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下一步,璧山區市場監管局將針對市場主體未按時年報的行為開展大規模排查,秉承“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監督執法理念,多措并舉、持續發力,對新出臺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市場主體按時年報的意識。
市場主體年報公示是法定義務,是累積自身信用、強化信用主體責任的基本要求,是對市場主體經營資質和經營能力的確認。在此,璧山區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市場主體:自覺誠信守法經營,積極履行按時報送年報義務,共同營造良好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