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進一步營造良好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助企紓困解難,針對疫情對市場主體造成的影響,內蒙古市場監管局印發《關于對市場主體未年報行為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的通告》,決定對市場主體未年報行為實施服務型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
一是對2021年度未年報的市場主體,以前年度均按時完成年報的,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2022版)》相關規定,對初次逾期未年報的市場主體予以告誡,指導辦理信用修復,不予行政處罰。
二是對于2021年度未年報的市場主體,以前年度也未按時完成年報的,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三是對于2021年度已經按時完成年報的市場主體,以前年度有未按時完成年報的,不予行政處罰。
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出行政處罰,應當落實《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
按照《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市場主體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公示或者報送年度報告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未按時年報,首違不罰”惠及全區305484戶市場主體。(來源:內蒙古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