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適用指引》的通知,對以下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指引》中所稱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因為存在法定事由,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不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包括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酌定不予行政處罰。
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因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存在重大缺陷而依法不得作出行政處罰。
應當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違法行為的主體、主觀方面、追究期限等方面存在法定情形而依法不給予行政處罰。
酌定不予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法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予行政處罰有關情形的界定
不予行政處罰分為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當不予行政處罰和酌定不予行政處罰三種情形。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2.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
3.實施機關不具有管轄權的;
4.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5.違反法定程序構成重大且明顯違法的。
(二)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5.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不予處罰的情形。
(三)當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政處罰:
1.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其他情形。
省局根據《行政處罰法》和以市場監管部門為執行主體的法律、法規、規章,梳理了酌定不予行政處罰事項,編制了《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參照適用。
二、相關情形適用指引
對于違法行為輕微、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沒有主觀過錯等情形,可以參照以下標準予以認定。
(一)違法行為輕微
違法行為輕微,可以結合當事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違法經營額、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初次違法、影響范圍以及及時改正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及時改正
及時改正要求當事人對自身的違法行為有正確認識,主動停止、糾正違法行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產品,退還違法所得,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恢復原狀或者采取整改措施使其生產經營符合法定要求,恢復行政管理秩序。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及時改正:
1.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2.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后、立案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3.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立案后、調查過程中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4.當事人在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規定期限前主動完成改正違法行為的。
(三)沒有主觀過錯
當事人能夠證明其主觀上既沒有違法故意,也沒有違法過失,并且能夠證明其已經履行了法定義務,經市場監管部門核查證據屬實的,可以認定為沒有主觀過錯。
(四)初次違法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詢問當事人,查詢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子系統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湖北省市場監管協同執法辦案系統、湖北省市場監管大數據能力平臺以及案卷檔案材料等執法記錄信息,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初次違法,如未發現當事人存在同一類型違法行為的相關記錄,可以認定為初次違法。
(五)危害后果輕微
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1.違法行為針對特定行為對象的,給特定行為對象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小的損失以及不利影響,當事人主動賠償損害、消除影響,與特定對象達成和解的;
2.違法行為針對不特定行為對象的,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輕的社會影響、給不特定行為對象沒有造成或者造成較小的損失以及不利影響,危害范圍較小,當事人積極主動采取整改措施及時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程序
(一)立案前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線索核查階段,根據核查情況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清單》所列事項,沒有違法所得且符合適用條件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可以不予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二)立案后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立案后的調查中,根據調查情況認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適用條件的,除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外,應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并且依法送達。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清單》所列事項,但經調查認為不符合適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調查處理,并在調查終結報告中說明事實、理由和處理的依據。
(三)后續監管
對于要求當事人改正的輕微違法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自我承諾、責令整改、行政約談、行政告誡、行政指導、行政教育、提醒、回訪等行政措施和手段,明確整改要求和完成期限,及時核實、記錄整改情況,確保整改、處理措施落實到位。
對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對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的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不予立案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分類記錄和統計,加強行政執法全過程管理,做好檔案整理及歸檔工作。
四、有關說明
《清單》所列輕微違法行為可以酌定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存在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當事人拒不改正等從重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清單》之外的事項,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行政處罰裁量規則,依法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對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后,當事人又實施該類違法行為的,不再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相關規定。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首次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鄂市監發〔2019〕18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首次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清單(2020年版)〉的通知》(鄂市監法函〔2020〕124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湖北省市場監管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清單(2021版)》的通知》(鄂市監法函〔2021〕85號)同時廢止。
(來源:湖北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