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為進一步加大營商環境改革力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著力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進包容審慎監管,江蘇省徐州市市場監管局探索在市場監管領域采用柔性監管新方式,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并結合執法實踐,制定了《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不予強制清單》)。
《不予強制清單》主要遵循合法性、適當審慎性(即非必要不強制)、教育和強制相結合等原則。共涉及知識產權、廣告、企業監督管理、計量、價格、食品等業務領域,以及《廣告法》《商標法》《價格法》等多部法律法規。
《不予強制清單》首次在市場監管領域明確了12種情形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一是對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10項。
在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情節及社會危害的基礎上,結合各業務領域執法特點,對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類別、強制措施、適用條件及涉及的法規規范進行了明確。如:在食品安全領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屬情節顯著輕微,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同時,也根據各業務領域執法情況,確定了部分領域不能適用的特殊情形。如: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時,如經營活動涉及許可事項且未取得許可的,不屬于可以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需根據違法事實具體情況判定是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二是對于符合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原則上可以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共1項。
三是具體執法中能夠有效落實“非必須不強制”原則的,不予實施強制措施,共1項。但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的,仍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對于《清單》中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違法行為,徐州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責令改正、提醒、告誡、約談等措施,教育引導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供稿:江蘇省徐州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