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TSG Z8002—2022)(以下稱新考規)已由市場監管總局2022年第27號公告發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新考規順利實施,同時進一步明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有關問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過渡期安排
(一)新考規實施的銜接工作。各級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新考規要求,抓緊做好實施準備工作,并按新考規要求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取證或者換證申請。省級發證機關應當盡快確定本省考試機構。
(二)已受理許可申請的處理。對于新考規實施前已經受理且尚未發放證書的,按照新考規組織考試,發證機關依據《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證書換發對應表》(見附件,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新考規規定的級別項目發放證書。
(三)部分檢驗員考試發證銜接。總局發證機關已受理但按新考規應當由省級發證機關發證的部分檢驗員資格申請,如申請人尚未參加考試或者補考,總局發證機關會將申請受理材料分發至相應的省級發證機關,省級考試機構應當將上述人員統一納入考試范圍,按照考試計劃組織考試。考試合格后,由省級發證機關發放證書。由于疫情等原因,新考規規定的全國同一時間組織檢驗員統一考試的要求暫不實施,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組織檢驗員考試。
關于受理有效期,對于受理后一直未參加考試的,受理日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計算;對于已經參加考試且部分考試科目合格的,可以在2023年底前參加1次補考,補考科目仍不合格的,應當重新申請取證。
(四)原高級檢驗師證書的恢復。持有原高級檢驗師證書后因政策變化取消的人員,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恢復:
1. 年齡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原持證人不滿64周歲。
2. 免考換證要求。自2013年至今,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第(3)至第(6)項。
3. 工作業績要求。自2013年至今,具有下列業績之一:參與省部級以上特種設備相關科研項目1項及以上;獲得省部級特種設備相關科學技術獎勵三等獎1項及以上;參與完成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特種設備相關標準制修訂工作1項及以上;參加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命題1次及以上。
申請人應當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總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按免考換證方式辦理,逾期不再受理。經審核合格的,發放高級檢驗師證書。對于發證日期距離申請人65周歲不滿5年的,證書有效期統一確定為申請人的65周歲生日當月。
二、新舊證書轉換
(五)轉換原則。在新考規實施前取得的證書,在原許可范圍和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持證人員在新考規實施后首次申請換證時,發證機關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免考換證方式進行換證,對符合條件的換發新證書,同時收回并按程序注銷原證書。
(六)轉換方式。
1. 檢驗員證書轉換。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一是對于原持有同類設備的定期檢驗和監督檢驗2項資格證書或者僅持有監督檢驗1項資格證書的,在上述證書有效期內,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對應設備的檢驗員證書。
二是對于僅持有定期檢驗1項資格證書的,在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員可選擇申請免考換證或者考試換證。申請免考換證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換發相應設備的檢驗員證書,但限定僅從事定期檢驗工作,如:鍋爐檢驗員(GLY)(定期檢驗);申請考試換證的,按照新考規4.5條款規定參加考試,合格后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員證書。此次通過免考換證方式換發的帶有限定范圍的新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前,持證人員應當申請考試換證,合格后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員證書,考試換證未通過的,其持有的帶有限定范圍的檢驗員證書到期后失效,不再換發。
2. 檢驗師證書轉換。發證機關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免考換證方式進行換證。持有原檢驗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在證書有效期內可以從事相應特種設備種類范圍內的型式試驗工作。
3. 鍋爐水(介)質處理檢測師證書轉換。按下列情況分類處理:
一是對于原持有鍋爐水處理檢測師、有機熱載體檢測師2項資格證書的,在2項證書有效期內,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鍋爐水(介)質檢驗師資格證書。
二是對于僅持有鍋爐水處理檢測師或者有機熱載體檢測師1項資格證書的,在證書有效期內,持證人員可選擇申請免考換證或者考試換證。申請免考換證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換發帶有限定范圍的鍋爐水(介)質檢驗師證書,如:鍋爐水(介)質檢驗師(SZS)(有機熱載體檢驗檢測);申請考試換證的,按照新考規4.5條款規定參加考試,合格后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師證書。此次通過免考換證方式換發的帶有限定范圍的新證書,在有效期屆滿前,持證人員應當申請考試換證,合格后頒發不做限定的檢驗師證書;考試換證未通過的,其持有的帶有限定范圍的檢驗師證書到期后失效,不再換發。
4. 鍋爐能效測試作業人員證書轉換。對于原持有鍋爐能效測試作業人員證書(包括I、Ⅱ級)且有效期超過2018年的,依據《換發對應表》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資格證書,在換發后可以從事制訂能效測試方案、審核測試方案和報告,以及組織實施測試工作。
5. 型式試驗人員證書轉換。原持有型式試驗人員證書的,依據《檢驗人員換發對應表》,在證書有效期內,按照免考換證方式換發新的特種設備型式試驗人員資格證書。
(七)轉換條件。對于上述(五)(六)中按照免考換證方式進行證書轉換的,證書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期的,應當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的第(3)至第(6)項條件要求;證書有效期于2023年6月30日后到期的,應當滿足新考規4.4.1條款的第(2)至第(6)項條件要求,轉換證書的有效期自換發證書時間起算。對于不滿足條件的,持證人應當申請考試換證。
原檢驗員證書有效期于2022年5月至12月到期,但由于檢驗員資格許可下放承接、考規銜接原因造成未及時實施換證的,允許按照上述要求開展證書轉換工作。
三、考試組織實施
(八)理論知識考試。總局考試機構牽頭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完善命題評估機制,提高命題工作質量,加快推動理論知識機考化工作。
(九)實際操作考試。總局考試機構負責制定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各省級考試機構應當滿足實際操作考試設備配置基本要求,按照標準組織考試。
(十)考試預約與成績查詢系統。為方便申請人,總局考試機構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推動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與成績查詢系統。申請人完成考試預約的,持準考證按時參加考試,不得無故缺考。
(十一)考試工作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總局考試機構會同各省級考試機構,嚴格按照新考規規定的職責分工和考試組織程序,組織開展考試工作。推動制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試工作規范,統一理論知識考試、實際操作考試標準,加強考試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四、人員考核其他相關事項
(十二)證書有效期的說明。證書有效期的起始時間以發證月份為準,如:證書載明的發證日期為2022年11月10日,證書有效期為2022年11月至2027年10月。申請人提交取證或換證申請時未滿60周歲,受理后,因申請人參加考試或補考時間延后等因素影響,發證日期距離申請人65周歲不滿5年的,證書有效期統一確定為申請人的65周歲生日當月。
(十三)高級檢驗師申請與考試。總局或者總局委托的考試機構發布高級檢驗師申請與考試公告,申請人根據公告進行申請,參加相應的考試。
(十四)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持鍋爐能效測試檢驗員證書滿4年的人員,可以從事制訂能效測試方案、審核測試方案和報告,以及組織實施測試工作。
(十五)技師職業資格的認定。持有技師職業資格、新申請檢驗師資格證書的,技師職業名稱對應的分類編碼(職業代碼)的前兩位,應當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22版)中的6—10、6—11、6—15、6—17、6—18、6—19、6—20、6—21、6—22、6—23、6—24、6—25、6—26、6—28、6—29、6—30、6—31,且可以通過人社部門官方查詢驗證方予認可。
(十六)檢驗檢測人員執業公示。總局委托的考試機構負責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執業公示,不收取費用。
五、檢驗機構核準相關事項
(十七)承壓設備監督檢驗人員。《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核準規則》附錄da項目條件中“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員”“承壓設備監督檢驗師”是指具有與項目相對應的監督檢驗資格的檢驗員、檢驗師。
(十八)RD6(氣瓶)檢驗項目“承壓類基本配置”設備配備。檢驗機構申請RD6檢驗項目時,“承壓類基本配置”設備按以下要求:測厚儀4臺(僅限從事無縫氣瓶、焊接氣瓶、內裝填料氣瓶檢驗時)、視頻內窺鏡1臺(僅限從事纖維纏繞氣瓶檢驗時)、便攜式硬度計1臺(僅限從事無縫氣瓶檢驗)、磁粉檢測儀4臺(僅限從事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檢驗時)。其他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要求定期檢驗需要進行無損檢測的,應當配備相應的無損檢測設備;無損檢測分包的,相應無損檢測相關設備不作要求,但汽車用壓縮天然氣鋼瓶定期檢驗要求的磁粉檢測設備不能分包。
(十九)RD4(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檢驗項目設備設施。根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TSG R7001)附件D的D1.4、D1.5規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的拆卸、組裝以及氣瓶內的殘氣、殘液排除等工作應當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制造資質的檢驗輔助單位負責進行。檢驗機構申請RD4檢驗項目時,負責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拆卸、組裝以及殘氣、殘液排除等工作的檢驗輔助單位如已配備所需的環保、預處理、后處理功能的設備設施,并且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檢驗機構可不重復配置上述設備設施。
(二十)核準的資源條件限定。同一資源條件不能用于不同單位(含子公司)重復申請檢驗機構核準,如:已單獨持有檢驗機構證書的子公司,其資源條件不得用于母公司或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申請檢驗機構核準。與母公司共同申請檢驗機構核準的子公司不得單獨持有檢驗機構核準證書,且該子公司應從事具體的檢驗工作,其至少滿足一項檢驗項目規定的人員配備及檢驗設備配置要求。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2年10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