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難以按照規定時限繳納罰款的怎么辦?
答: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當事人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繳納罰款?
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
哪些情況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答:依法給予一百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