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閆冬)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布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鴻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被市場監管部門處罰。
京西市監處罰〔2022〕2004號顯示,北京鴻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注冊代碼為30101101022014010042、30101101022014010043、30101101022014010044的3部電梯,當事人于2022年7月5日向北京市西城區特種設備檢測所申報定期檢驗。
2022年8月2日,北京市西城區特種設備檢測所對電梯進行定期檢驗,檢驗核準日期為2022年8月8日,檢驗結論為合格。在2022年8月5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在未完成定期檢驗的前提下,仍使用上述3部電梯。
北京市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依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對當事人罰款1萬元并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2021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交代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