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日前,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印發《河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場監管局、雄安新區綜合執法局等有關單位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加強河北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的規范化管理,更好發揮計量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科學技術創新中的基礎、支撐和引領作用。
河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量傳溯源體系建設,提高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水平,充分發揮計量促進經濟社會、科技創新、軍民融合及京津冀計量協同發展的基礎性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計量技術規范包括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校準規范、先進測量技術規范、標準參考數據、算法溯源技術方法、比對方法以及計量評價規則等。 適用于河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立項、制修訂、批準、發布、復審和后續管理。
第三條 對列入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且無適用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的計量器具,依據從嚴控制的原則,可以制定地方計量檢定規程; 對未列入國家《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且無適用國家計量技術規范、在本省使用較多的計量器具,可以根據本地區需要制定地方計量校準規范; 對具有綜合性、基礎性、普遍性以及法制性指導意義的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可以制定先進測量技術規范、標準參考數據、算法溯源技術方法、比對方法以及計量評價規則等地方計量技術規范。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省級計量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統一管理,對起草單位職責范圍內工作進行監督評價,積極推動京津冀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共建共享。 各市級計量行政部門協助做好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工作。
第五條 起草單位負責已發布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有效性跟蹤,配合開展宣貫培訓及解釋工作。
第六條 計量技術委員會、行業學協會、專家組等接受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的委托承擔與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相關的技術論證、審定等工作。
第七條 鼓勵各類計量技術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有關社會組織等積極承擔或者參與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研究、制訂、咨詢等工作,積極參與京津冀計量技術規范共建等工作。
第三章 立 項
第八條 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定期向社會公開征集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制修訂立項建議,也可根據需要組織制修訂地方計量技術規范。 社會法人組織及個人可以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出制修訂立項建議,并按規定填報有關材料。
第九條 省級計量行政部門采用函審、會議及現場答辯等形式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 在向社會公示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并統一下達制修訂計劃。 項目完成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制修訂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的技術內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與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不緊密的; (五)有未按計劃完成制修訂任務情形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可對制修訂計劃進行必要調整: (一)亟需制修訂的,可以增補; (二)不宜繼續制修訂的,可以撤銷; (三)確屬特殊情況的,可對項目或內容進行調整。
第四章 編 制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按照現行有效的《國家計量檢定規程編寫規則》或《國家計量校準規范編寫規則》等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起草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形成征求意見稿及相關附件。 附件應包括以下材料: (一)編制說明。 應包含任務來源、項目背景、編寫目的意義依據,采用國內外計量技術規范、標準的程度,主要試驗驗證分析,對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等內容。 地方計量檢定規程還應說明風險評估及對經濟社會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試驗報告(含不確定度評定)。 起草單位運用誤差理論和不確定度評定方法對試驗驗證數據進行分析,證明所規定的適用范圍、計量性能、技術條件及方法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并列出不確定度來源、類別、合成方法、包含因子等。 (三)如采用國內外計量技術規范、標準的,應提供原文及中文譯本。
第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采用書面函件往來的方式廣泛征求意見,覆蓋相關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計量技術機構、生產企業、使用單位、行業組織以及相關領域專家等。 反饋意見單位不少于12個,書面反饋信息應有單位蓋章或專家簽字。 對未采納的意見,需要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起草單位應建立技術審查機制,并根據技術審查意見形成報審稿及相關材料,報送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審定。
第五章 審 定
第十五條 省級計量行政部門對報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和相關程序的,組成專家組以會議形式進行審定。 專家組人數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應包含1名相關國家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委員。 報審材料應在正式審定前提交審定專家組。
第十六條 審定專家組應當審定下列內容: (一)內容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以及與相關國家、行業技術性文件、標準的協調性; (二)主要技術內容的合法性、科學性、先進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報審稿文本的規范性、嚴謹性以及試驗報告(含不確定度評定); (四)不得設定限制企業合法經營或妨害公平競爭的條款; (五)意見采納情況和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 審定會實行組長負責制。 會議應聽取起草單位介紹編制說明,對報審稿進行逐條審定,形成審定意見。 審定意見應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專家同意,經專家組成員簽字確認。 起草單位根據審定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組長再次確認后形成報批稿。
第十八條 起草單位對報批稿的格式、附件內容、專業術語、英文翻譯等進行全面審核后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報批材料。
第六章 批準與發布
第十九條 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應在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可以組織專家對異議內容進行評估,確需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報批稿應重新公示。
第二十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報批稿,由省級計量行政部門進行批準、編號并發布實施。 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編號由其代號﹑順序號和發布年號三部分組成。
第二十一條 發布后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文本應當在省級計量行政部門網站上公開。
第七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對已發布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進行有效性跟蹤、確認,當確認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在30日內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出修訂或廢止建議。 (一)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一致; (二)相應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實施; (三)引用文件發生重大變更; (四)關鍵技術、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 (五)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導致現有地方計量技術規范整體或部分條款不適用; (六)應當修訂或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起草單位應當根據科技發展、經濟建設及法制監督管理的需要適時提出復審計劃,并請相關專業計量技術委員會專家進行復審,必要時組成專家組進行會議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復審結束后由起草單位向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提交復審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計量行政部門根據起草單位提交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修訂或廢止建議、復審報告等內容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對不需要修訂的,確認繼續有效,其編號不變; (二)對需要修訂的,列入修訂計劃。 其編號的順序號不變,將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對已不適用的,予以廢止; (四)國家計量技術規范發布后相應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自動廢止; (五)對超過5年未經復審的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由省計量行政主管部門限期復審,到期仍未復審的予以廢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2日原河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布的《河北省地方計量技術規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來源:河北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