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管理工作機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促進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該辦法并予印發。該辦法分6部分共25條,對失信行為與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的認定標準、管理措施、信用修復;守信激勵等進行了明確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有關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
二、認定標準
失信行為認定標準:一是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行為;二是惡意商標注冊申請行為;三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從事專利、商標代理并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四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他人商業秘密并受到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行為;五是提交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申請行政確認的行為;六是適用信用承諾被認定承諾不實或未履行承諾的行為;七是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的行為;八是其他被列入知識產權領域公共信用信息具體條目且應被認定為失信的行為。
嚴重違法失信主體認定標準:一是從事嚴重違法專利、商標代理行為且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二是侵犯商業秘密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三是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四是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是當事人在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裁決等行政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公信力的;六是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七是有其他侵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管理措施
失信行為管理措施:一是對財政性資金項目申請予以從嚴審批;二是不適用信用承諾制;三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四是取消珠海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申報資格,取消知識產權資助資格;五是依據法律、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應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管理措施: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收到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報送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后,在信用中國(廣東珠海)網站與珠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上公示,公示期與管理期一致。
四、信用修復
失信行為信用修復:主體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滿六個月,已糾正失信行為、履行相關義務、主動消除有關后果,且沒有再次被認定存在失信行為的,可以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信用修復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申請信用修復。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開展審查核實,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決定予以信用修復的應當將相關決定報送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決定不予信用修復的應當將不予修復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復的決定后停止公示,解除相應管理措施。
五、守信激勵
連續三年守信情況良好的主體,可視情況采取下列激勵措施:一是在行政審批、項目核準等工作中,提供簡化辦理、快速辦理等便利服務;二是在政府專項資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條件下列為優先選擇對象;三是指導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在專利預審備案中優先審批;四是在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工作中適當減少檢查頻次;五是在履行法定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