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0日,福建省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清流縣人民政府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3月17日,當事人向清流縣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印發《清流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措施(試行)的通知》(清政文〔2022〕17號),規定對優先選擇本縣內的建筑企業作為項目承包人的投資者給予特定獎勵,并要求“凡在清流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含建筑、市政、交通、農業、水利等企業),均須到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福建省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作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平等對待不同區域的相關市場主體,印發文件對優先選擇本縣內的建筑企業作為項目承包人的投資者給予特定獎勵,并要求“凡在清流縣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建筑施工企業均須到縣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登記”,通過增加備案形式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修改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的規定,構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調查期間,當事人高度重視,組織相關部門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文件內容進行廢止。2022年6月6日,當事人印發《關于修改、廢止〈清流縣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措施(試行)的通知〉中部分內容的通知》(清政文〔2022〕46號),并在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