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25日,江西省市場監管局下發通知,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采取切實措施,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督促銷售者嚴格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經營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可控、來源可溯、去向可查,攜手保障食品消費安全。
省局強調,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食品安全法》賦予銷售者的法定義務。銷售者不僅要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以及供貨者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而且要主動向市場開辦者報告個人(或門店攤位)及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基本信息,按要求使用農批市場統一印制或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并接受市場開辦者對食用農產品的入場查驗和抽樣檢驗;不僅要在門店攤位(專柜)顯著位置懸掛或公示相關主體證照及相關承諾書,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做到守法誠信,而且要按照“應錄盡錄”原則,及時、準確、完整地將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相關信息錄入“贛溯源”,推進建立完善食用農產品數字化溯源。
省局指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運用“贛溯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數字化管理體系,對進入市場的食用農產品及其銷售者加強入場查驗。不僅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如實報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及銷售者數量、分布等相關基本信息,自覺接受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和監督抽檢,而且要及時建立健全銷售者管理檔案,載明其證照、姓名、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住址、所經營食用農產品品種等基本信息;不僅要與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或質量安全責任書,明確質量安全責任,而且要建立健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查驗等制度,及時查驗并留存銷售者所經營食用農產品的可溯源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產地證明或承諾達標合格證等);不僅要主動向銷售者提供格式規范的銷售憑證或電子記錄,載明市場(門店)詳細地址、聯系方式及所經營食用農產品品種、數量等相關信息,督促銷售者自覺隨貨提供,實現場內食用農產品來源清、去向明、可溯源,而且要按照規定設立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進場銷售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查檢測。發現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并向所在地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部門報告。同時,商場超市、餐飲服務單位、集中供餐單位、學校食堂等食用農產品經營者,也要運用“贛溯源”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不得采購、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明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用農產品。
省局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必須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積極督促和引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銷售者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要嚴查銷售者主體資格,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經營要求情形的,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而且要嚴查銷售者是否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是否索取并留存進貨票據和相關證明文件、是否能批批提供銷售食用農產品的產地溯源信息,從事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是否建立購銷臺賬、是否記載進貨時間、品種、數量、來源等;不僅要嚴查市場開辦者是否及時查驗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不能出具檢驗等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的食用農產品是否開展了抽查檢測,對銷售者違法行為是否及時制止并報告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而且要嚴查市場開辦者、銷售者是否將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相關信息錄入“贛溯源”,實現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進貨查驗數字化溯源,攜手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通訊員 宗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