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保字〔2022〕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發揮鑒定在知識產權執法和司法中的積極作用,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請示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年11月22日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動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提升知識產權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充分發揮鑒定在執法和司法中的積極作用,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現就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制定本意見。
一、知識產權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中的專業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知識產權鑒定主要用于協助解決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的專業性技術問題。
三、知識產權鑒定意見經查證屬實,程序合法,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知識產權鑒定在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工作中的作用。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鑒定信息共享平臺,推動跨部門跨區域信息共享,實現有關知識產權鑒定信息的行政、司法互聯互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培訓和培養,開展新興領域涉及的知識產權鑒定問題研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鑒定方法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知識產權鑒定能力的提升。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同推動知識產權鑒定專業化、規范化建設,開展知識產權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范方面的溝通協作,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實現名錄庫動態調整。將通過貫徹知識產權鑒定標準的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并予以公開,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互薦共享工作,建立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業情況的互相反饋機制,共同推進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規范化和法制化。
八、引導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自律管理,建立執業活動投訴處理制度,完善行業激勵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證、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知識產權鑒定人、鑒定機構,相關部門可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意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