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疫情防控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為更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進一步規范醫藥用品等涉疫物資價格和競爭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現對相關生產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不得違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商業道德,依法合理制定價格,開展公平競爭。
二、不得違反明碼標價規定。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哄抬價格。不得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不得強制搭售商品,變相大幅度提高價格。不得無正當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涉疫物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四、不得價格欺詐。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不得實施虛假優惠折價或者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違法行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等強制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標示。
五、不得串通漲價。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不得價格歧視。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七、不得虛假宣傳。不得對經營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銷售狀況、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和相關公眾。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組織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
八、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名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九、不得商業詆毀。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各有關生產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要求,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強執法檢查,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依法從重處罰并公開曝光。歡迎社會各界參與監督,若發現違法線索,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