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期,隨著優化調整疫情防控相關措施的出臺,部分抗病毒藥品、相關防疫醫療器械用品等成為社會關注和消費者購買的熱門商品。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相關防疫類藥品及防疫用品價格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市場價格秩序,12月8日,陜西省市場監管局依法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相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陜西省價格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主動增強社會責任感,依法合規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群眾利益,配合政府相關部門做好市場保供穩價工作。
二、各相關經營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切實加強價格自律,正確行使自主定價權,準確核定生產經營成本并做好記錄,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類藥品用品,不得擾亂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三、依法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根據《價格法》及《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五、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各相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要求,積極主動開展自查,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對防疫類藥品及防疫用品價格的市場監管執法力度。經本次提醒告誡后,對于借疫情防控之機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囤積居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從快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向社會公開曝光。
市場監管投訴舉報電話:12315。
(供稿:陜西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