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7月26日,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晉安區喬順廚具商行銷售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灶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罰款7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情介紹
2022年5月30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福州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報告,報告顯示:當事人售賣的中餐燃氣炒菜灶熱負荷準確度、干煙器中CO(a=1)、通用結構一般要求、熄火保護裝置一般要求項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要求,判定該灶具為不合格。6月2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當事人無異議。6月8日,該局依法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1年12月9日、2022年1月22日從浙江某公司(線索已移送當地市場監管局)購進中餐燃氣炒菜灶(型號SYCY25-WMD)4臺,進價1500元/臺。至案發止,當事人已全部售出(含抽檢1臺),售價1900元/臺,違法所得1200元。(當事人收到檢測報告后對不合格灶具進行召回,共召回1臺,已退回廠家)
綜上,當事人銷售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中餐燃氣炒菜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2年7月26日,晉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來源:福州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