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關于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事宜的公告(2022年第115號)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促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跨境貿易便利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對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行進出口準許證管理。進口、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應當取得國家藥監局頒發的進口準許證(附件1)、出口準許證(附件2)。進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二、申請人在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注冊并實名認證后,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啟用藥品業務應用系統的公告》(2019年第112號)網上申請進出口準許證,或可通過中國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網上申請進出口準許證。
三、國家藥監局同步發放進出口電子準許證和紙質證件,電子證件和紙質證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可進入國家藥監局網上辦事大廳“我的證照”欄目或登錄“中國藥監APP”,查看下載進出口電子準許證。
四、海關通過聯網核查驗核準許證電子證件,不再進行紙面簽注。海關總署及時將進出口準許證使用情況,藥品名稱、包裝規格和進出口數量、進出口日期等核銷數據反饋國家藥監局。
五、進口準許證有效期1年,可以跨自然年使用;出口準許證有效期不超過3個月,有效期時限不跨自然年。進出口準許證實行“一證一關”(僅能在證面載明的口岸辦理通關驗放手續),且只能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六、醫務人員為醫療需要攜帶少量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出入境的,應當持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發放的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附件3)。海關憑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放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實施前國家藥監局核發的進口準許證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2001年12月31日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出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藥監安〔2001〕58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進口準許證式樣
2.出口準許證式樣
3.攜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證明式樣
國家藥監局 海關總署
2022年11月18日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2022年第115號附件1.pdf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2022年第115號附件2.pdf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海關總署2022年第115號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