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為持續加強本市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工作,進一步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提升產品質量,1月18日,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執法總隊召集上海藥房、第一醫藥、老百姓大藥房、藥房網等藥品經營單位和美團、餓了么、京東、拼多多等互聯網經濟平臺共15家經營主體,專題召開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提醒告誡會。
提醒告誡
1.不得實施價格相關違法行為
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不標明價格、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
2.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相關違法行為
擅自使用與他人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知名企業名稱、簡稱、字號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業標識,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對商品性能、功效、銷售狀況、用戶評價,以及商品經營者資格資質作虛假、夸大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商業營銷行為;
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排名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不得實施廣告相關違法行為
在廣告中宣稱涉疫藥品、醫療用品緊缺,制造焦慮,引發社會恐慌,妨礙公共秩序;
在廣告中違法宣稱具有預防、治療新冠病毒感染功能,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
冒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專家學者等名義,編造虛假事實,發布虛假違法廣告;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宣傳的商品不存在;
關于商品的性能、功能、規格、成分等信息與商品的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
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
虛構使用商品的效果;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未經審查發布;
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的內容,含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內容,含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較的內容,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非藥品、非醫療器械的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4.不得實施網絡交易相關違法行為
未履行主體資質核驗、信息公示、安全保障等法定義務;
未對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依法采取警示、刪除、屏蔽、終止服務等必要措施;
未對違反市場監管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務信息采取必要處置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并向平臺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
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
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
利用數據優勢“殺熟”,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5.不得實施知識產權相關違法行為
假冒專利;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將法律法規禁用的標志作為商標使用;
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
6.不得實施產品質量相關違法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
銷售超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產品;
生產、銷售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產品;
生產、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產品質量檢驗檢測證明的產品;
生產、銷售產品標識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產品(含出口轉內銷的產品,專供出口的產品除外)。
會議指出,相關生產經營者要認真對照提醒告誡內容,及時開展自查自糾,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政策,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落實經營者主體責任,切實加強自律管理。市局執法總隊將進一步加大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規范市場秩序,全力保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供稿:上海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