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 嚴打危害藥品安全違法行為
《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2月1日起施行
本報訊 (記者 徐建華)日前,國家藥監局、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部門聯合印發了《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2022年,為加快完善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嚴厲打擊危害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5部門將出臺《辦法》納入落實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任務清單。國家藥監局作為牽頭部門,在2021年研究工作的基礎上,持續推動修訂工作進程,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對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等5部門聯合印發的《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進行了修改,組織研究起草了《辦法》。各部門通力合作,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反復研究論證,達成一致意見,順利聯合印發《辦法》,圓滿完成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任務。
《辦法》強化多部門聯合查處大案要案,加強對藥品行刑銜接工作規范和指導,優化行刑銜接流程,將更好地推進“兩法兩條例”、《刑法修正案(十一)》和“兩高”《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落地實施,嚴厲打擊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有力助推藥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辦法》共六章四十六條,重點在5個方面對行刑銜接工作進行了完善。
一是明確了相關各部門的職責邊界。增加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的具體職責,明確公安機關案件受理審查、執法聯動的職責,強調檢察院對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動和公安機關有關立案偵查活動履行監督責任,增加人民法院對財產刑和從業限制的判罰,提高法律震懾力。
二是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條件、時限和移送監督,明確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反向移送要求,對銜接工作流程、程序和時間、材料要求等方面作出更加具體的規定,增強可操作性。
三是規范了涉案物品檢驗、認定、移送、保管和處置程序。規定藥監部門應當設立檢驗檢測綠色通道,積極協助公安、司法機關提供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檢驗結論和認定意見。與新修訂的危害藥品安全“兩高”司法解釋相銜接,完善了涉案物品認定結論。明確了涉案物品移交、保管和處置程序,規定案件移送的同時移交涉案物品。對因客觀條件所限或對保管、處置有特殊要求的涉案物品,公安機關可以與藥品監管部門簽訂涉案物品委托保管協議,委托藥品監管部門代為保管和處置。相關保管、處置等費用有困難的,由藥品監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等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四是強化了協作配合與督辦。各部門應推動建立地區間、部門間藥品案件查辦聯動機制,通報案件辦理工作情況,建立雙向案件咨詢制度。明確了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加強執法聯動的責任,藥監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明顯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調查核實。對藥監部門查處、移送案件過程中,發現行為人可能存在逃匿或者轉移、滅失、銷毀證據等情形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協助采取緊急措施,必要時和藥品監管部門協同加快移送進度,依法采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
五是加強信息共享和通報。強調各部門應通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臺,逐步實現涉嫌犯罪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辦法》還依據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增加了行政拘留的銜接、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銜接、行紀銜接等條款,明確有關部門的分工與職責。
據悉,5部門將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監局、市場監管局、公安廳(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文件和《辦法》規定,充分發揮行刑銜接工作機制的作用,加大對藥品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嚴防嚴管嚴控藥品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用藥用械用妝安全。
《中國質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