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
安徽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藥品監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安徽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局機關各處(室、局、中心)、各直屬單位:
現將《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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