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廣告活動,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促進廣告業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合規指引。
一、設立廣告業務機構
1.從事廣告發布業務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等,應當設立專門的廣告業務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相應的場所、設備。
2.為提升互聯網廣告的合法合規性,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開展廣告發布業務的互聯網媒介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人員,根據企業自身經營實際,參照前款執行。
二、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管理制度
1.廣告發布單位應當確保其在依法核定的經營范圍內有相應的業務,方可從事廣告發布活動。
2.廣告發布者不得利用自身擁有的媒介或者其他發布手段的優勢地位,妨礙、排斥正當競爭。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
4.廣告經營活動中涉及的各相關主體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
5.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6.廣告中使用他人名譽、言論、專有標記、注冊商標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7.廣告發布者應當公布其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8.廣告發布者應當向廣告主、廣告經營者提供真實的廣告覆蓋率、收視率、點擊率、發行量等資料。
9.依法參加廣告業統計調查,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三、建立健全廣告承接登記制度
主要登記項目應當包括:廣告主、廣告代理公司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辦人身份證號、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廣告名稱及各類等。登記時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查驗:
1.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或服務是否包含在廣告主經營范圍內;
2.廣告業務經辦人員身份信息是否與介紹信上的人員信息一致;
3.廣告主的名稱、地址等是否與其營業執照上的對應項一致;
4.廣告內容中提及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否與營業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上的一致。
四、建立健全廣告業務審核制度
1.廣告發布單位應當整理匯總廣告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積極組織本單位廣告從業人員進行學習和考核。
2.廣告發布單位應當確定專門人員負責廣告審核工作,明確其工作職責,制定廣告審核工作流程。
五、建立健全廣告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相關檔案保存時間自廣告發布行為終止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廣告業務檔案主要包括:
1.承接的廣告樣件;
2.收取和查驗的廣告證明文件和查驗記錄,對不能存檔的要記錄相應內容;
3.廣告審查情況記錄材料;
4.廣告合同;
5.廣告內容修改記錄;
6.廣告主對廣告發布樣稿的確認記錄;
7.廣告發布后廣告主和消費者的反映意見等;
8.其他應當保存的材料。
六、建立健全代言廣告審查管理制度
1.廣告發布前,應明確要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2.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3.對代言廣告,須審查代言人是否具備代言資格:一是持有廣告代言批準文件;二是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七、履行廣告審查義務
廣告發布者應當主動登陸相關政府網站,依法查驗各類廣告證明文件,審查廣告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查驗廣告證明文件的種類、數量、出處,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證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補充證明文件;
2.審核廣告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3.檢查廣告表現形式和使用的語言文字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4.審查廣告整體效果,確認其不致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5.提出對該廣告審查結果的書面意見。
八、履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
1.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在學習生活中必須使用或者經常接觸的物品、場所等載體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但公益廣告除外。
2.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3.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務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4.不得發布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九、互聯網廣告發布特別準則
1.關于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
2.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3.不得以欺騙方式誘使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4.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在用戶發送的電子郵件或者互聯網即時通訊信息中附加廣告或者廣告鏈接,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導航設備、智能家電等發送互聯網廣告。
5.不得在用戶搜索政務服務網站以及相關應用程序時插入廣告。
6.發布含有鏈接的互聯網廣告,應當核對下一級鏈接中的廣告內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鏈接的廣告內容被篡改。一旦出現被篡改情形,應及時提供違法廣告活動主體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7.利用算法推薦等方式發布互聯網廣告,其廣告投放記錄等數據屬于互聯網廣告業務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