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云南省文山州市場監管部門主動作為,多措并舉,切實加強涉疫物資和重要民生商品穩價格、強監管工作,全力守好疫情防控民生底線。
關于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5號)第六條將該條細化為三種具體行為。
其中第一種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1)虛構購進成本的;
(2)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3)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4)虛構可能推高涉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捏造”必定包含有一定程度的對外公開行為,雖然對外公開的范圍往往達不到廣泛散布的程度,但是根據其具體行為也會被看作和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比如,社區內一家小藥店在店內張貼了一張屬于捏造的漲價信息的小紙條,就是一種捏造漲價信息的違法行為。
影響價格預期的因素很多,只要經營者虛構了與供應緊張、需求旺盛、價格上漲有密切關聯的信息,可能推高價格預期進而推高商品價格的,都可以被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的行為,受到市場監管部門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