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糧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基本穩定十分重要,文山州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嚴厲打擊各類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經營者存在“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行為,也就是囤積居奇行為。
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囤積居奇的價格違法行為。
(1)生產涉疫用品及涉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2)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涉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零售環節經營者可以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疫情防控期間,部分零售領域經營者為維持經營連續性,或者為惠及更多民眾,限定當天銷售數量或個人的購買數量,屬于正常情況。但執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保留必要庫存”有其合理限度,如果將大部分涉疫物資或者民生商品進行留存,則不屬于“保留必要庫存”。
疫情期間,考慮到涉疫用品、民生商品需求激增,價格已經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經營者再超過正常存儲數量和存儲周期,對其大量囤積,必將加劇供求矛盾、推高價格,進而形成惡性循環。因此,在疫情期間,必須對此類非法囤積行為進行嚴厲打擊。同時,認定非法囤積,涉及到經營者的經營規模、上下游聯系緊密度等多種因素;為最大限度保護經營者經營自主權,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設置了專門的“告誡”程序,只有經告誡仍繼續囤積的,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
對于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相應進行嚴肅查處。
歡迎廣大消費者積極踴躍監督,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15市場監管熱線電話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