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律法規規定了捏造及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等均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但同時市場哄抬價格手段是多樣的,立法者難以窮盡列舉,因此《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了兜底條款。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借機搭售或變相抬價的違法行為
如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涉疫用品價格。經營者在銷售涉疫用品時為規避哄抬價格的法律規定,并未直接提高所銷售的涉疫用品本身的價格,而是通過違背消費者意愿強制搭售其他商品,實際上增加了消費者購買涉疫用品的支出。例如商家在銷售N95口罩時,強制消費者必須購買其并不需要的蛋白粉、維生素等高價保健用品,既變相提高了口罩價格,同時也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主觀惡性較強。
又如大幅提高配送費用或其他費用。疫情期間,為盡可能減少人員接觸,“不見面”購物模式興起,消費者購買涉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往往選擇由商家(電商經營者)通過快遞等方式配送。經營者為規避哄抬價格的法律規定,不直接提高所售商品本身的價格,而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的形式來變相提高所售商品的價格。該行為本質上是強制消費者接受不合理的價格條件,主觀惡性較強。當然,疫情期間經營者確因人工等成本因素增加相應提高配送費用的,一般不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
經營者大幅度提高價格的違法行為
商品正常進銷價差率是行政執法部門認定經營者是否大幅度提高價格、是否存在哄抬價格的重要量化標準。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之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第一條第(三)項中“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商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商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的”的認定標準,省市場監管局結合我省實際,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行動期間,經營者及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哄抬價格違法行為:1.上游供應商供貨價格上漲,終端零售價格上漲金額超過其上游供貨價格上漲金額的;2.所售商品屬新進品規,之前無實際交易價格,購銷差率超過20%的。
歡迎廣大消費者積極踴躍監督,發現上述違法行為及時撥打12315市場監管熱線電話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