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第六批查處涉疫藥品
和醫療用品違法典型案例
2月份,市場監管總局指導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全力維護春節后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市場秩序,保障群眾購藥用藥合法權益。各地市場監管部門持續開展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穩價保質專項行動,從快立案、從嚴處理,保持高壓態勢,查處一批哄抬價格、違規銷售藥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案件。為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導經營者依法合規經營,現公布第六批查處涉疫藥品和醫療用品違法典型案例。
一、天津山崎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口罩案
2022年12月12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天津山崎紙制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非醫用口罩外包裝上標注的“供應商應提供的信息”和“標識”項目不符合GB2626-2019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公司委托蘇州某公司代為生產上述不合格批次口罩,并銷售給北京某公司。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2023年2月6日,武清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口罩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952元、罰款128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內蒙古春雨醫藥有限公司哄抬價格案
2023年1月5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自2022年12月8日以來,內蒙古春雨醫藥有限公司高價銷售布洛芬緩釋膠囊,購進價格每粒0.25元,銷售價格每粒1.5元,加價率495%。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023年1月31日,賽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一果兒童游樂場違規經營藥品和醫療器械案
2022年12月14日,遼寧省阜新市細河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依法對細河區一果兒童游樂場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游樂場在未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及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在經營場所進行購買玩具或者辦理會員卡搭贈連花清瘟膠囊和抗原檢測試劑盒的活動。其購進連花清瘟膠囊2000盒,抗原檢測試劑盒800盒,總計貨值金額27200元。其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構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和未經許可從事第三類醫療器械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根據《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有關規定,2023年2月20日,細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15.5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上海凡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調查發現,上海凡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網店上架一款口罩,標示為“MR.ERA KF94魚嘴柳葉型韓版3D立體四層防護”,在該款口罩的產品參數、實物照片頁面,均明顯標示為KF94。經核查,KF94是韓國口罩標準,對于直徑0.4μm的顆粒物過濾率大于94%,而該公司所銷售的口罩并非涉外口罩,也沒有經過韓國檢測,該公司利用引人誤解的宣傳,誤導消費者進行購買。截至案發時,該公司共銷售上述口罩516件,銷售金額3044.4元。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3年1月16日,奉賢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江蘇省南通市通州茅勝基內科診所未經審查發布虛假藥品廣告案
2022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對通州茅勝基內科診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LED屏上發布如下文字內容“特殊時期傳統中藥大顯身手,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服用華耀康清肺湯一天轉陰(轉陰時間存在個體差異)”。調查發現,上述廣告語中提及的“華耀康清肺湯”系一家醫藥公司生產的準字號中成藥清肺十三味散經加水煎制后的湯劑。廣告中宣傳該藥品能使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轉陰”,與該藥品說明書中的功能主治等內容不符,該公司現場亦無相關證據證明。該診所未經審查發布虛假藥品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條的規定。2023年2月27日,南通市通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六、浙江省嘉興市港區康壽藥店哄抬價格案
2022年12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管局港區分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嘉興市港區康壽藥店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藥店于12月12日以22元/瓶的價格購入布洛芬片,12月18日該批次藥品到貨后即以128元/瓶的價格對外銷售。該藥店的布洛芬片購進價格從2.28元/瓶上漲至22元/瓶,相較疫情政策調整前上漲了約10倍;銷售價格從3元/瓶上漲至128元/瓶,上漲了約41倍。該藥店的藥品進貨成本雖有增加但銷售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24日,嘉興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579.37元、罰款35158.74元的行政處罰。
七、四川三七堂藥房有限公司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第三類醫療器械案
2022年12月15日,四川省崇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四川三七堂藥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經營無合格證明文件的新型冠狀病毒抗原快速檢測試劑,其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2023年2月10日,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八、國藥控股黔東南州醫藥有限公司哄抬藥品價格案
2023年1月16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對國藥控股黔東南州醫藥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公司銷售的地塞米松磷酸納注射液2022年11月購進價格0.58元/支,銷售價格0.63元/支,2022年12月購進價格0.7元/支,2023年1月起將銷售價格提高至9.8元/支,購進價格增長20.69%,銷售價格上漲高達1455.56%。截至案發時,該公司采購的50000支已銷售38780支,銷售金額380044元。該公司藥品進貨成本雖有增加但藥品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15日,黔東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