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浙江省嘉興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性開展各類專項督查檢查和隱患整治行動,緊緊圍繞重點領域加大執法力度,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特種設備領域違法案件。
為實現以案為鑒、以案釋法、以案促改,真正起到“查處一個、教育一批、震懾一片”效果,現公布2022年嘉興市特種設備領域典型案例。
某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經監督檢驗長輸管道案
2022年6月9日,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工程有限公司安裝的特種設備工程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工程于2020年9月5日開工,于2022年1月15日完成驗收交付使用,截至2022年6月9日,該工程所涉及的長輸管道未進行監督檢驗。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罰款人民幣19.5萬元”的行政處罰。
南湖區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使用未辦理使用登記、未經檢驗的叉車和未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案
2022年5月10日,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南湖區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使用的一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叉車)已超過檢驗有效期未進行定期檢驗,未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辦理使用登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南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日用品有限公司作出“責令立即改正,罰款人民幣6.1萬元”的行政處罰。
秀洲區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檢驗不合格鍋爐案
2022年6月6日,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秀洲區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名下的一臺生物質燃料蒸汽鍋爐在2022年5月23日由嘉興市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院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設備仍在使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嘉興市秀洲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嘉善縣某木業公司出租未經檢驗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案
2021年11月2日,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甲公司特種設備使用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兩臺分汽缸和一段蒸汽管道正在使用中,均未能提供有效期內的檢驗報告。后經調查,涉案特種設備系當事人嘉善縣某木業公司所有,連同廠房一并出租給甲公司使用,雙方未對設備租賃費用進行約定,故違法所得無法查清。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嘉善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木業公司作出“責令停止出租,沒收涉案的一段蒸汽管道和兩臺壓力容器,罰款人民幣3.5萬元”的行政處罰。
平湖市某水泥制品廠使用未經檢驗叉車案
2022年11月11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平湖市某水泥制品廠進行檢查,發現一臺叉車正在搬運水泥管,該企業無法提供叉車有效期內檢驗報告,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叉車進行查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水泥制品廠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人民幣5萬元”的行政處罰。
另外:2022年11月22日,執法人員對該水泥制品廠現場再次進行拍照取證時,未發現查封于廠區內的涉案叉車,平湖市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案件線索。經公安機關調查,2022年11月13日晚,企業負責人華某與余某共謀后,在明知該叉車系依法查封財物的情況下,撕毀封條并將該叉車轉賣給了他人。2023年1月23日,公安部門對華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對余某處以行政拘留四日。
平湖市某印刷有限公司使用未經定期檢驗叉車、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作業案
2022年10月9日,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平湖市某印刷有限公司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檢查。經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有一臺在用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該叉車未經定期檢驗,叉車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四條、第四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印刷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行政處罰。
海鹽縣朱某某使用偽造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案
2022年5月10日,海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海鹽縣某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叉車作業人員朱某某持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無法在全國特種設備公示信息查詢平臺查詢到數據信息。經查明,朱某某為到該公司從事叉車工工種,在入職前通過網絡從他人手中花費500元購得非法偽造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海鹽縣市場監管局對朱某某作出“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海寧市某電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維護保養電梯案
2022年8月26日,海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海寧市某電梯有限公司維護保養的兩臺電梯雖向浙江特種設備在線平臺上傳現場照片但實際未開展維保。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海寧市市場監管局對該電梯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桐鄉市某電子有限公司使用報廢壓力容器案
2022年09月27日下午,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桐鄉市某電子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該公司有一臺正在使用的儲氣罐屬于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電子有限公司作出“責令停止使用,罰款人民幣3.1萬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嘉興市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