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稱新《反壟斷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市場監管總局對《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稱原《暫行規定》)進行修訂,出臺《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以下稱《規定》)。
一、修訂背景
原《暫行規定》自2019年9月實施以來,在預防和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更好結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有關決策部署,全面落實新《反壟斷法》要求,有必要對原《暫行規定》進行修訂。
(一)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需要。黨的二十大對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作出重要部署。加快建設高效規范、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重點任務之一是進一步規范不當干預市場競爭的行為。通過《規定》修訂,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促進打破行政性壟斷,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暢通國內大循環,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堅實保障。
(二)全面落實新《反壟斷法》的需要。新《反壟斷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表現方式進行了調整,增加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新增了對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調查、約談等規定,為強化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完善了制度供給。《規定》作為配套規章,有必要通過修訂做好銜接。
(三)加強和改進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的需要。原《暫行規定》實施以來,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執法工作取得了積極成效,但也面臨執法剛性較弱、執法權威不足等問題,有必要通過《規定》修訂,進一步優化頂層設計,總結、鞏固執法經驗,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增進執法效能奠定堅實制度基礎。
二、修訂原則
(一)堅持問題導向。《規定》修訂初期專門向有關專家和單位發出征求意見函81份,聽取對《規定》修訂和改進執法工作的意見建議,切實增強《規定》修訂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注重總結、鞏固執法經驗,著力解決當前反映突出的執法剛性較弱、執法權威不足等問題,著力通過優化制度頂層設計,為進一步提升執法水平、增進執法效能奠定堅實制度基礎。
(二)堅持系統觀念。統籌構建行政指導、行政約談、行政建議為主的執法手段和法律實施體系,著力完善和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方位規范約束,明確相關職責和措施。注重發揮好反壟斷執法機構執法約束、行政主體自我糾正消除后果、有關上級機關依法處理督促整改、社會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等多方共治作用,增強法律制度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回應社會期待。
(三)堅持開門立法原則。注重充分保障有關各方在規章修訂中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把廣泛征求意見貫穿《規定》修訂起草工作全過程。2022年6月27日至7月27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市場監管總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布《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意見。采用召開立法座談會、研討會、論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交流研討,匯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各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地方執法人員、專家學者、研究機構、經營主體和社會公眾智慧,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三、修訂思路與主要修訂內容
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新《反壟斷法》要求,按照進一步加強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方位規范約束,進一步增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總體思路進行修訂。
此次《規定》修訂主要調整了以下內容:
(一)調整細化了違法行為表現方式。新《反壟斷法》新增了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完善了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行為、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行為、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等規定,新增了制定排除、限制競爭內容規定的違法主體。對此,《規定》進行同步調整,并結合執法實踐對限定交易、妨礙商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表現方式予以進一步細化(第四條至第十條)。
(二)進一步明確了執法要求。結合新《反壟斷法》的修訂情況,新增了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的要求(第十六條),以及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上級機關和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第二十一條),明確將消除相關競爭限制作為執法機構結束調查或者提出行政建議的基礎和關鍵點(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為執法機構提供了有效指引。
(三)增加了執法約談的規定。新《反壟斷法》引入了執法約談制度。《規定》對約談的內容、程序、方式等作了進一步細化,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制度落實,提升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效能(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四)增加了行紀銜接相關內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十四條的表述,新增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調查期間發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的相關規定(第二十八條)。
(五)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做好銜接。新《反壟斷法》在總則部分新增了關于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規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是事前規范行政行為的重要制度安排。《規定》增加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內容,并考慮到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與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在實施主體、實施標準、實施程序等方面的差異性,為后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完善預留了空間(第二十九條)。
(六)充實了競爭倡導的內容。在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反壟斷執法實踐中,大多數違法行為發生的根源在于一些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對競爭政策基礎地位認識還不到位,沒有充分認識到市場公平競爭的重要性,以政府“有形之手”不當干預市場“無形之手”,阻礙了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作用。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競爭倡導,大力弘揚和培育公平競爭文化,以此促進和補充反壟斷執法,推進公平競爭政策有效實施(第三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