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的通知
執法大隊,各科(室)、市場監管所、知識產權所:
為做好我局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依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的通知》(滬市監信用〔2023〕64號)和《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公布<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的通知》(靜市監管〔2021〕33號),現制定了《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以下簡稱《抽查計劃》),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執行《抽查計劃》通知如下:
一、明確工作目標
持續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改革,增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統一性、規范性、公正性、有效性,以制定和實施年度抽查計劃為抓手,推動提升事中事后監管效能,助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
二、突出重點任務
(一)加強任務執行,實施動態管理。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年度抽查計劃執行,對抽查計劃中明確由區局發起的抽查任務,業務指導部門要及時制定全局統一的抽查任務并組織實施,督促各相關部門按時完成抽查任務并錄入“互聯網+監管”系統;對統籌制定的抽查計劃,可根據年度任務形勢變化和工作實際需要適時進行刪減、增補、替換等動態調整;調整計劃時,要按照年度抽查計劃的動態調整機制,在報經分管局領導同意后,及時會同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作計劃調整備案,并重新公示調整后的計劃。
(二)完善工作機制,夯實系統支撐。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全、新、特”的要求加強“兩庫”建設,檢查對象名錄庫要涵蓋市場主體全量信息,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要“應納盡納”;要根據檢查對象和執法檢查人員變動情況,對名錄庫進行動態管理;對檢查對象要結合條線管理需要進行個性化標注,對執法人員要對專業特長、執法資質等進行標注,提升“雙隨機”監管工作匹配度。除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食品抽檢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抽查繼續依托相關條線專業監管平臺,并通過系統對接方式共享數據外,其他所有隨機抽查計劃執行均要使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工作平臺。
(三)應用分類結果,推進精準監管。各相關部門要注重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的深度結合,全面運用本市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低風險企業合理降低監管抽查比例和頻次,對高風險或有不良記錄的企業有針對性加大隨機抽查、現場檢查等力度,實施差異化監管。要按照“跨部門聯合檢查為原則、部門單獨檢查為例外”的工作要求,在細化深化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抽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跨部門聯合抽查工作協調,強化“進一次門、查多項事”工作機制。
(四)規范隨機抽查,提升監管質效。各相關部門要依托“互聯網+監管”系統實現“雙隨機”(隨機抽查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杜絕人為因素,確保公平公正。堅持行政執法三項制度,落實隨機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大力推進服務性監管,暢通檢查對象的咨詢通道,提升抽查工作的透明度。業務指導部門要牽頭組織開展本條線雙隨機監管實踐創新活動,結合實際打造雙隨機工作創新典型案例,樹立雙隨機工作創新先進典型。
三、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強思想認識。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是減輕企業負擔、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是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新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內容。
(二)加強組織實施。按照營商環境評價和監管改革評估的有關要求,將“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擺在更突出的位置,細化責任落實,精心組織實施,全面執行抽查計劃。要結合監管領域和轄區特點,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方法創新,努力闖出新路、積累經驗,及時總結好經驗、好做法,提升整體工作水平。
(三)加強工作保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干部能力建設,組織業務培訓,開展工作交流。要更加重視新聞宣傳,持續擴大社會影響,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業務指導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及時協調解決普遍性、共性問題,加強全程跟蹤。各所隊要按時高效完成下發的抽查任務,全面落實工作要求,扎實開展檢查。
附件: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靜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序號 | 計劃名稱 | 抽查對象 | 抽查事項 | 抽查比例 | 本區預估抽查戶次 | 業務指導部門 | 檢查對象抽取層級 | 計劃時間 | |
1 | 企業公示信息和登記事項抽查 | 已報送上年度年報的企業(含注冊資本實繳制企業、類金融企業) | 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管,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自媒體廣告內容檢查 | 3% | 待定 | 牽頭: 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 配合: 廣告和價格監督管理科 | 市局、區局 | 7—11月 | |
2 |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事項抽查 | 已報送上年度年報的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 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管 | 3% | 10 | 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6月 | |
3 |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抽查 | 已報送上年度年報的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 | 對市場主體登記注冊行為的監管,對市場主體公示信息的監管 | 3% | 420 | 市場主體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6月 | |
4 | 直銷企業隨機抽查 | 總部在本市的直銷企業 | 重大變更、直銷員報酬支付、信息報備和披露的情況的檢查,自媒體廣告內容的檢查 | 100% | 1 | 市場公平秩序監管科 | 區局 | 3-5月 | |
5 | 為非法交易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服務抽查 | 農副產品市場、花鳥市場、古玩市場、小商品市場 | 對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相關行為的監管 | 100% | 30 | 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4—8月 | |
6 | 拍賣經營活動抽查 | 拍賣企業 | 對拍賣行為的監管,對文物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 | 50% | 12 | 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7 | 文物經營行為抽查 | 古玩市場、其他文物經營企業 | 對文物市場違法行為的監管 | 50% | 1 | 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7—8月 | |
8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的抽查 |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 | 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區分自營的業務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提供信用評價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平臺內用戶管理的監管,對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搭售行為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登記核驗真實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保管的監管,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的監管,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管,對法定計量單位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管 | 100% | 7 | 牽頭: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科 配合:廣告和價格管理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9—10月 | |
9 | 電子商務經營者隨機抽查 | 經營類電子商務經營者 | 對電子商務經營者亮照亮證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披露信息的監管,對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顯示搜索結果的監管 | 25% | 20 |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4—6月 | |
10 | 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建立、執行廣告管理制度等情況的抽查 | 全市廣告經營者、發布者 | 對廣告活動的監管(建立并執行相關廣告管理制度、虛假廣告、違法廣告代言活動等的行政檢查);對野生動植物非法交易相關行為的監管(為出售、購買、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的行政檢查) | 5% | 3600 | 牽頭: 廣告和價格管理科 配合: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科和市場規范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4—10月 | |
11 | 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主發布相關廣告的審查批準情況的抽查 | 全市申請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的企業 | 對廣告活動的監管 | 15% | 70 | 廣告和價格管理科 | 市局 | 7—9月 | |
12 | 中醫專科醫療機構廣告和價格檢查 | 中醫專科醫療機構 | 醫療廣告、價格(明碼標價) | 55% | 10 | 廣告和價格管理科 | 區局 | 4—10月 | |
13 | 2022年本市養老機構收費隨機抽查 | 本市保基本養老機構 | 對經營者價格行為的監管 | 待定 | 待定 | 廣告和價格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14 | 2022年本市公辦幼兒園收費隨機抽查 | 本市公辦幼兒園 | 對收費行為的監管 | 待定 | 待定 | 廣告和價格管理科
| 市局、區局 | 2—11月 | |
15 | 食品生產企業隨機抽查 | 獲證食品生產企業 | 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不含特殊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生產活動的監管 | 100% | 4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16 | 食品生產企業承諾真實性抽查 | 采用承諾告知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 | 對市場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 | 100% | 1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9月 | |
17 | 餐飲服務單位抽查 | 餐飲服務提供者(除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學校食堂、養老院食堂) | 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的監管,對餐飲業經營者的監管,對餐飲服務生活垃圾的監管 | 5% | 25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18 | 酒類商品經營者抽查 | 酒類商品經營者 | 對從事酒類零售業務活動的經營者的監管,對從事酒類批發業務活動的經營者的監管,對酒類商品批發許可的監管 | 5% | 24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19 | 集體用餐單位抽查 | 學校、幼托機構、養老機構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 | 對集體用餐單位的監管 | 100% | 28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20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抽查 |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 | 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監管 | 100% | 5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21 | 食用農產品銷售市場抽查 |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 對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管 | 10% | 10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22 | 一般風險食品銷售抽查 | 除風險等級為D級外的食品銷售者 | 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的監管 | 5% | 25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1—12月 | |
23 | 2023年特殊食品銷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經營者(含入網特殊食品經營者) | 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活動的監管,對保健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管,對廣告活動的監管 | 50% | 45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24 | 2023年靜安區糧食應急網點食品安全抽查 | 糧食應急網點經營企業 | 對應急網點銷售的糧油米面食品安全的監管 | 25% | 10 |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25 |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現場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監督抽查 | 注冊地在靜安區的特種設備生產(含特種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 |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許可條件、依法從事許可活動實施證后監管; 對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行為的監管,對個人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行為的監管 | 25% | 15 | 特種設備監察科 | 區局 | 1-12月 | |
26 | 計量標準建標單位隨機抽查 | 計量標準建標單位(含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在浦東新區和奉賢區自我聲明開展計量檢定的企業) | 對通過計量標準建標考核單位計量標準器具的監管,對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監管,對市場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對注冊計量師的監管 | 30%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2—12月 | |
27 | 計量器具產品質量、商品量、商品包裝、能效水效標識產品抽查 | 計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標識產品生產、銷售企業 | 對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監管,對市場主體承諾真實性的檢查,對定量包裝商品的計量的監管,對商品包裝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管 | 待定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1—12月 | |
28 | 在用計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計量隨機抽查 | 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其中零售商品為以重量結算的食品、金銀飾品) | 對計量器具及計量活動的監管,對非法定計量單位的計量器具的監管,對商品包裝的監管 | 15% | 12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29 | 2023年型式批準(含標準物質)隨機抽查 | 在我國制造、銷售、進口計量器具(含標準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營者 | 對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監管,對進口計量器具型式批準的監管,對國家標準物質研制、生產單位的國家標準物質質量和生產條件的監管 | 10% | 2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30 | 2023年能效、水效標識符合性隨機抽查 | 能效、水效標識產品經營企業 | 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產品水效標識計量的監管,對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的用能產品能效標識計量的監管 | 10% | 5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31 | 2023年能源計量隨機抽查 | 重點用能單位 |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能單位從事能源計量活動實施能源計量的監管 | 5% | 5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11月 | |
32 | 靜安區2023年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計量專項監督檢查 | 《實施強制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銷售企業 | 重點檢查銷售的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是否依法取得型式批準 | 100% | 3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2-3月 | |
33 | 對制作、銷售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的行政檢查 | 全市相關企業 | 對制作、銷售是否符合強制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規定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檢查 | 30%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7—10月 | |
34 | 團體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社會團體 | 對團體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管 | 5%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3—5月 | |
35 | 企業標準自我聲明隨機抽查 | 本市相關企業 | 對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的監管 | 5%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36 | 商品條碼隨機抽查 | 商品條碼使用企業 | 對企業商品條碼有效性的監管 | 5% | 待定 | 標準化和計量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5—10月 | |
37 | 檢驗檢測機構隨機抽查 | 本區獲得資質認定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 | 對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活動的監管 | 15% | 8 | 專業服務業監督管理科 | 區局 | 4-12月 | |
38 | 2023年認證從業機構監督檢查 | 認證從業機構 | 對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管;對認證從業人員的監管 | 待定 | 待定 | 專業服務業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 |
39 | 2023年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獲證組織監督檢查 |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活動獲證組織 | 對認證機構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管;對認證從業人員的監管;對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監管 | 待定 | 待定 | 專業服務業監督管理科 | 市局 | 4—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