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新修訂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3月份正式印發。日前,省市場監管局對相關政策進行了全面解答,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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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7月,省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意見》(蘇政發〔2012〕91號),明確要求設立江蘇省質量獎。同年8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江蘇省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12〕158號)。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機構改革職能調整的變化,省政府辦公廳組織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完善,于2020年7月27日印發了《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20〕61號)。截至2022年,連續進行了11屆評選,共評選出省長質量獎88個,省長質量獎提名獎105個。在此基礎上,積極爭創中國質量獎,獲得了正獎2個、提名獎32個,總數居全國前列。通過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江蘇省在各行各業、各個地區樹立了一批質量發展標桿,營造了政府重視質量、企業追求質量、社會關心質量的良好氛圍,顯著提升了江蘇質量品牌影響力,有力促進了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為進一步完善省長質量獎評選表彰制度,更好地發揮質量獎評選的效應,引領更多企業以質取勝,不斷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效益,自2022年6月起,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按要求組織對《管理辦法》再次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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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方面的內容?
2023年3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新修訂的《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蘇政辦規〔2023〕2號)。此次修訂未涉及獎項名稱和設置、評選范圍、表彰數量、評審程序、獎勵強度等方面。
修訂后的主要變化:
一是減少申報環節,減少了各設區市政府審核推薦環節,推薦主體由“各設區市政府和省有關部門”調整為“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和省有關部門”,以方便更多組織和個人申報參評,通過擴大參評面促進全省企業全面質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是完善申報條件,在相關條款中增加“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明確要求;對關聯主體同一申報周期內的申報和關聯主體中一方已獲得相關獎項情況下的申報、以及組織負責人與所在組織同一申報周期內的申報等情況,進行了明確的規范和限制;將“獲得設區市政府質量獎”的“門檻”條件修訂為“獲得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質量獎”。
三是細化評審程序。在評審程序相關項中增加“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在組織內部實施5個工作日公示”、問詢答辯和現場評審“按分別占20%、80%折算參評對象總得分”等內容。
四是引導創新提升。在獲獎后申報條款中,增加“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繼續申報,但第二次獲得提名獎以后的3年內不再評選其為提名獎”,引導組織和個人將更多精力放在質量創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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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法律和政策依據有哪些?
1、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六條規定:“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國家層面,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提出了“完善多元化、多層級的質量激勵機制,健全國家質量獎勵制度,鼓勵地方按有關規定對質量管理先進、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實施激勵”的要求。
3、省級層面,《中共江蘇省委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意見》明確,要“引導激勵企業追求卓越,積極爭創中國質量獎、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等獎項,全面落實和完善現有質量獎勵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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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政策目標是什么?
設立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政策目標,是為了樹立全省質量標桿,引導、激勵各類組織和個人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注重自主創新,促進質量強企和質量強省建設,推動全省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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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獎項設置情況如何?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是省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獎項。每年評定一次,分為“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簡稱“正獎”)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簡稱“提名獎”),數量各不超過10個(含組織和個人)。原則上,正獎和提名獎個人每年各不超過1個。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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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組織和個人可以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
所有符合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均可自愿申報參評。鼓勵“531”產業鏈和現代服務業、現代農業等行業龍頭骨干企業、“專精特新”企業以及一線質量工作人員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個人獎向基層和一線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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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應具備哪些條件?
組織申報條件:
(一)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省內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正常運營5年以上;
(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產業、質量、環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應資質;
(四)通過GB/T19001-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國際通行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并有效運行3年以上;推廣應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創新,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和標桿示范作用;
(五)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主要經濟、技術、安全和質量等指標位于同行業領先地位;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組織,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六)獲得設區市、縣(市、區)政府質量獎;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無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屬于組織自身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無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勞動保障失信記錄,無其他較大及以上違法違規不良記錄(至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完成信用修復的除外);出口企業未發生因產品質量安全原因引發的退運、銷毀或官方通報;
(八)在一個申報周期內,有關聯關系的母、子公司中,只可有一家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母公司已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包括中國質量獎及其提名獎、本省及外省省級政府質量獎及其提名獎)的,不再接受其子公司的申報。子公司已獲得省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的,一般情況也不再接受其母公司的申報。
個人申報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央的路線、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范,較好發揮示范作用,無違反法律、法規行為,個人信用記錄良好;
(二)在本省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
(三)長期從事組織管理、質量理論研究或一線質量工作,創新意識強,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為組織或社會帶來顯著效益,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地區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在行業中有良好聲譽;
(四)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同時符合第十條第七項的規定,且組織負責人與所在組織不可以同時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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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的依據是什么?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采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作為依據,并可根據質量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采用其他等同的升級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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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從什么途徑可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信息和相關的表格資料?
省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于每年的3-6月期間,在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公布年度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評審公告,并在網站公告頁面提供下載申報通知、申報表等資料的鏈接。同時,會同省質量發展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和各設區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年度省長質量獎的動員申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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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推薦的渠道有哪些?
各設區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地區申報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培育、初審和推薦工作;省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業部省屬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初審和推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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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有哪些基本程序?
江蘇省省長質量獎評審,按照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問詢答辯、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報批和表彰等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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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獲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有哪些獎勵?
省政府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頒發獎牌,一次性分別獎勵100萬元和20萬元;對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獎牌,一次性分別獎勵30萬元和10萬元。再次獲得同一等次獎項的,授予證書和獎牌,不授予獎金。
獲獎組織可以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并注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于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標志和獲獎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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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獲得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是否可以繼續申報?
獲得江蘇省省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可以繼續申報,但第二次獲得提名獎以后的3年內不再評選其為提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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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申報紀律和事后監管有哪些規定?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質量獎榮譽以及獲獎后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經核實后,報請省政府批準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并向社會公告,5年內不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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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獲獎者應履行什么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創造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經驗,帶動全省質量整體水平提升。(供稿:江蘇省市場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