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接河南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稱:濟源XX加氣站使用的加氣機涉嫌計量失準。經濟源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調查,該加氣站內有兩臺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用于貿易結算,是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應實行強制檢定。上述兩臺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在2022年三四月份出現故障,該加氣站邀請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制造商的技術服務人員于2022年4月14日到站內進行修理。技術服務人員通過訪問電子封印(解碼器)更換了“1號槍”和“2號槍”的電子計控器(主板)。電子計控器(主板)是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的計算和控制裝置,是保證計量性能的關鍵部件,是需要封印保護的裝置,必須經過強制檢定方能使用。該加氣站在完成電子計控器主板更換后,未按規定對維修后的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進行檢定,并在不能保證計量性能合格的情況下投入使用。2022年6月17日經濟源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現場檢定,“2號槍”示值誤差為5.18%,國家標準:液化天然氣加氣機檢定規程JJG1114-2015計量性能要求最大允許誤差為±1.5%,檢定結論為不合格。
同時查明,從2022年4月15日至6月17日8時30分,在該加氣站持續違法期間內,共采購LNG氣體1574.97噸,儲氣罐中庫存為19.98噸。銷售LNG氣體1597.61噸,儲氣罐中庫存為15.91噸。該加氣站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多售出LNG氣體18.57噸,在違法期間LNG銷售平均價為每千克7.24元,換算為每噸7240元。違法所得為:134446.8元。
該加氣站在計量器具維修后未重新申請檢定的情況下,使用無檢定合格證、經檢定不合格的液化天然氣LNG加氣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工作崗位上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或者超過檢定周期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在教學示范中使用計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規定,構成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該加氣站作出如下處罰:1.沒收不合格計量器具電子計控器(主板)一塊(編號:MC20C048);2.沒收違法所得134446.8元;3.罰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