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市場監管總局日前發布了《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明確了絕對化用語的認定目的、界定、使用范圍,以及裁量尺度,使執法標準更加明晰。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管局針對指南中的條款進行分類解讀、歸納、總結,供各單位在執法檢查工作中參考適用。
一、指南中明確了絕對化用語的界定。(指南第四條第二款、第七條)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用語雖然沒有違反《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但如果廣告主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仍然應當依照《廣告法》相應條款查處。不構成廣告的,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二、一般不認定為廣告的情形。(指南第四條第一款)
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和服務(非營銷性信息)的,一般不視為廣告。
三、構成廣告絕對化用語,但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規定的兩種情形。(指南第五條 第六條)
1.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
2.絕對化用語指向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后果的。
四、構成廣告絕對化用語,可以依法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指南第九條、第十條)
1.初次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2.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五、教育培訓、醫療、醫療美容、藥品、保健食品、金融理財等重點領域,不認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情形。(指南第十一條)
六、合理裁量、過罰相當。(指南第八條)
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合理使用裁量權。(來源:市監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