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反映,在陜西漢中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保養汽車、左前葉子板噴漆等共支付費用3257元。取車后卻發現該汽車后備廂處和左后尾燈有明顯被撞的痕跡,隨后向被投訴人詢問情況,并投訴到12315平臺,認為經營者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侵害了投訴人的知情權,投訴人要求被投訴人退賠費用、賠償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漢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北關市場監管所接投訴后,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到該汽車公司了解情況。經查,該公司維修時員工在挪車過程中,不慎將該汽車后杠及左后尾燈掛壞,該員工未向公司上報此事,也未向投訴人說明情況,擅自將車輛受損部件進行了維修。投訴人取車時,也未將實情告知投訴人,侵害了投訴人的知情權,被投訴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市場監管所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被投訴人無償給投訴人更換受損零件及該車后杠和左后尾燈、退還維修費用、賠償投訴人損失等共計人民幣壹萬元整。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時候,依法享有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請求賠償等權利。如果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